【明報專訊】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稱,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斷和決定。前基本法草委、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圖)昨批評臧的說法對香港法制有很大衝擊,強調基本法賦予本港法庭權力審判香港法律有否違憲,過去亦處理過多宗涉違憲案件。另一前草委、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香港法庭在審案時可解釋基本法,但現時問題不是香港法庭可否處理違憲,而是「人大說該法律無問題,但你(香港法庭)說有」。 譚耀宗:問題是人大說無問題你說有 李柱銘強調,高等法院的判決完全正確,否則是很奇怪和荒謬,因為基本法規定回歸後本港訂立法律只能通過立法會,香港有三權分立,行政會議無立法權。他又認為,臧鐵偉概念錯誤,不能因人大常委會當年無指出《緊急法》與基本法有牴觸,就當以後都生效,該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可被法庭推翻。至於法工委是否干預香港高度自治權,李認為不是干預,臧可以批評法庭判辭,但不可以將他的話當是法律,不能推翻法庭判決。 譚耀宗說,任基本法草委時,他是法律委員會成員,將香港所有原有法例都「睇過一次」,現時法工委是強調緊急法在當年「有睇過」,沒有被剔除,即是有效,當時人大常委會作了決定,認為可以採用成香港法例。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若本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對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條款作解釋,要由終院提請人大解釋。不過回歸以來5次釋法,只有2011年涉及國家外交豁免權釋法,是由終院提請釋法。1999年有關居留權和2005年有關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皆由特首提請釋法;2004年有關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議員宣誓爭議,則是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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