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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女子在臉書上貼文,指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圖)「貪污至少500億」等言論。陳菊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楊女涉及誹謗罪。台北地方法院18日判決楊女拘役50天。(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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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書貼文指陳菊貪污 女子判拘役50天

【明報專訊】楊姓女子在臉書上貼文,指總統府秘書長陳菊「貪污至少500億」等言論。陳菊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楊女涉及誹謗罪。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楊女拘役50天。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菊指控,楊姓女子今年8月6日在未設定閱讀權限的臉書網頁,張貼「陳菊貪污至少500億,用以提供競選經費……挪用高雄氣爆善款,支助太陽花學運」等不實言論,傳述足以毀損陳菊名譽之事,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楊女審理時坦承在臉書上貼文,但內容不是她所撰寫,且並未主動散布,臉書也無人點閱,屬於私下行為,經有心人炒作或媒體轉載才散布,況且內容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不構成犯罪。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楊女張貼在臉書上的內容並非全然出於評論而是事實描述,且與事實不符。而太陽花事件是發生在氣爆事件前,應不可能挪用氣爆事件善款,不屬於善意評論的免責範圍。

法院指出,楊女使用的網路有高傳播力,她自己承認未經過任何查證行為,且無理由確信該內容為真實,應有惡意。貼文已貶損陳菊的社會評價,不論是否私人行為或有無人按讚閱讀,或張貼後已撤文等行為,均不妨礙被告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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