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院周五(15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僱主若對45歲以上僱員或求職者涉及職場年齡歧視,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明訂僱主可以定期契約形式僱用65歲以上勞工。 根據規定,中高齡者指45至65歲民眾,高齡者則指逾65歲以上民眾,僱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上,予以該批人士差別對待,倘民眾遭年齡歧視,可向各縣市府勞動局處申訴;同時要求僱主不得在中高齡者申訴期間就將其解雇、調職,否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為增加僱主僱用的誘因,中央主管機關可透過補助經費、獎勵或其他輔導方式,協助其委辦相關在職培訓;為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當局也可以提供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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