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高法院近日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指出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意味最高可判死刑。
新華社報道,意見明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行為相當,刑罰為3至10年監禁;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意味可被判監10年以上、終身監禁或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兩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均為死刑。
意見要求,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對於多次實施、經勸阻仍繼續實施、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在高空墜物方面,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233條、第235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即分別會被判處7年以下監禁和3年以下監禁或拘役。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134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刑罰最高為7年監禁。
意見還提出,在民事審判工作中,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內地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層出不窮,《華商報》報道,陝西西安近日有物業管理公司引入安保機械人「小金」,協助在住宅區內巡邏,這款機械人可自動偵測高空拋物行為,還有人臉識別系統,相信有助找出肇事者。
在香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同類事件發生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中,該地盤的主要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