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5歲女童陳瑞臨(臨臨)2018年初疑遭生父及繼母虐待後死亡,傳媒揭發幼稚園老師事前已發現臨臨有傷並且拍照,但幼稚園並未通報當局,引發外界關注虐兒個案通報機制。申訴專員公署2019年10月22日發表調查報告,指出大部分受虐兒童不懂主動向別人求助,建議政府探討強制舉報懷疑虐兒個案。
據社署數據,本港新呈報虐兒個案數字由2008年的882宗,升至2018年的1064宗,2019年上半年則有532宗。申訴專員趙慧賢指出,近年虐兒個案有上升趨勢,但當局無機制規定老師、社工等與兒童直接接觸的專業人士,在懷疑或知悉虐兒事件後,須向社署或警方舉報。趙認為政府應探討強制舉報懷疑虐兒的可行性。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認同應探討強制舉報機制,亦應一併研究立法禁止體罰等,「如一早有這些措施,臨臨的事情可能就不會發生」。她認同強制舉報有爭議,政府應同步增加社工,以及在社工課程提供相關培訓。
防止虐待兒童會倡同步增社工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亦認同要探討強制舉報,並應增加幼稚園社工與學生比例(現時為1比400),以及應由較高級的社工主任、而非前線社工助理負上不通報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
社署回覆稱,是否設強制舉報所涉層面既廣且複雜,社會各界需有更多聚焦討論研究,政府會密切留意法改會就「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的檢討,探討不同有效並廣為社會接受的保護兒童方案。
——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法改會倡設 「沒有保護罪」
2006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成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研究改革虐兒相關法例。經過13年研究,小組委員會2019年5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本港參考南澳洲做法,增設「沒有保護罪」,對無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照顧者,施加刑事責任。
委員會建議,無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免死亡的照顧者,最高可判監20年,以反映罪行嚴重。對於嚴重受傷的受害人,委員會稱以往有受虐兒童即使倖存,但腦部嚴重受損或永久成為植物人,故建議訂立嚴厲刑罰,被告最高可判監15年。
相關意見
新法助社工及早介入
根據法改會建議的「沒有保護罪」,若照顧者知悉兒童遭虐待,但一直知情不報,或無向鄰居或社工等外界人士求助,就可能觸犯罪行,新法例會令相關的人有法律責任舉報事件,有助及早介入,避免悲劇發生。——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
新法可處理未證明加害者案件
歡迎法改會的倡議,現時若發生虐兒案件,舉證往往非常困難,尤其當涉及家人時,家庭成員間或會為維護家人而保持緘默,也可能出現互相指控的局面,「沒有保護罪」可處理未能證明誰是加害者的案件。——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立法需時 提高刑罰較快捷
「沒有保護罪」的立法過程需時數年,做法不可取。盡快提高虐兒罪行的最高刑罰是較快捷的方法,可加強阻嚇力,料可於1年內完成程序。——大律師陸偉雄
.虐兒強制舉報(圖)
■模擬試題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解釋現時香港在處理懷疑虐兒案件上,面對的兩個困難。
關鍵字:處理懷疑虐兒案件、困難(圖)
◆延伸回應題
(2)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評估提高虐兒罪行的最高刑罰(A),對保護兒童身心發展(B)的成效。
(B)此為題目對象,評估時須緊扣前者與兒童身心發展的關係
(A)評估時必須具比較意識,分析正反論點;需先提出評估成效的準則,如時效、可持續性、針對性等
→ 成效大
•即時阻嚇虐兒行為
以時效而言,提高虐兒罪行的最高刑罰可即時提高阻嚇力,令潛在施虐者因怯於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會虐待兒童,比增設「沒有保護罪」、以教育糾正施虐者觀念等方法,能更快阻嚇人們不再虐待兒童,盡快保護兒童身心發展。大律師陸偉雄便指出,「沒有保護罪」的立法過程需時數年,提高虐兒罪行的最高刑罰是較快捷的方法,料可於1年內完成程序
•覆蓋層面廣
就涵蓋範圍來說,虐待兒童的性質包括身體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顧、精神虐待,對兒童身心構成不同程度的傷害,提高虐兒罪行的刑罰可涵蓋所有虐兒情G,多角度保護兒童身心發展。相反,就算設立強制通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機制,教師、社工等大多只能觀察到兒童身體的表面傷痕,難及時發現他們可能因精神虐待、疏忽照顧等而導致的心理健康問題,難以全方位保護兒童身心發展
→ 成效小
• 未解決舉證困難問題
以針對性而言,提高虐兒罪行的刑罰並未解決虐兒個案舉證難的問題。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虐兒案件的舉證大多非常困難,尤其家庭成員間或會為維護家人而保持緘默,難以證明誰是施虐者。在舉證困難下,刑罰如何提高也難以阻嚇施虐者。相反,增設「沒有保護罪」令照顧者有法律責任舉報懷疑虐兒個案,其證供或成為檢控的有力證據,有效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維護其身心發展
•未顧及兒童長遠發展
就可持續性而言,提高虐兒罪行的刑罰只針對個別虐兒情G,難持續保護兒童身心發展。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包括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故兒童健康的身心發展不止於免受虐待,提高虐兒罪行的刑罰未能顧及其長遠身心發展,例如《公約》提出兒童有享受閒暇及文化活動、發表意見和集會等權利。相反,透過家長教育課程、講座等,助家長掌握教養孩子的正確方法,才可持續並有效保護兒童身心發展
顧問教師:鄧婉君老師
[通通識 第6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