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刑事訴訟法中的新版防逃機制,已於7月17日施行,對於未受羈押的重大被告,可祭出穿戴電子腳鐐措施防逃,然而實務上為了「到底該如何執行」的問題,司法兩大龍頭機關意見不一、且僵持不下,以致空有防逃立法,司法實務卻空轉迄今近四個月,造成防逃存漏洞。 原本院檢可透過羈押來預防要案被告逃亡,但羈押屬於侵害人身自由的強烈手段,近年來基於被告人權的考量,使用上愈來愈小心,除非有明確必要性理由,才可能動用羈押手段,否則多以具保取代羈押,惟交保後的行蹤脫離司法系統所能掌控範圍,過去已多次發生要案或受矚目被告交保後潛逃無蹤之例。 正因羈押太緊、交保太鬆,手段不夠彈性,新版防逃機制從中取得平衡,把用來監控性侵假釋犯的電子腳鐐,運用在被告防逃上。新制規定,院檢可視情況命被告穿戴電子腳鐐監控行蹤,平日仍可正常作息,但要遵守院檢命令,比如不可離開住家幾米、宵禁、禁止接近哪些處所等,一旦違規,就可能改以羈押取代電子腳鐐。 新制於今年7月3日三讀通過,同月17日施行,惟如何執行的配套子法始終未出爐,原因是司法院與法務部一直在開會討論,雙方對於偵查中由檢察署執行、審理中由法院負責的立場並無二致,但就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裁定交保的情況,出現重大歧異。 法務部主張「誰放人誰負責」,也就是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法院如果不裁准,而是裁定被告以穿戴電子腳鐐取代羈押,就應由法院監控。法務部認為,目前法院若裁改具保,交保金也是由法院收,同理類推,法院裁改穿戴電子腳鐐,也應由其負責。司法院則認為,刑事程序沒有「誰放人誰負責」之理論,法官基於中立制衡角色做出裁定,應由偵查主體負責執行,方符合權力分立。司法院表示,交保金由法院收,這是跨機關的協調幫忙,不能擴大到所有裁定都由法院執行,不然把交保金交還檢察署負責也可以。 雙方對此開過多次會議,迄今未達成共識,僅同意共用平台、合作建置電子監控設備,至於何時才能制定出配套子法,仍在未定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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