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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警引例稱有權進入 大狀:未容撒網式截查

【明報專訊】警方前晚在屯門建生拘捕62人,其中有警員衝入屋苑大堂截查市民,又要求市民面壁蹲下。有大律師指出,《警隊條例》只容許警員在追捕特定人物及清楚交代原因時,方可入內拘捕,條例並無容許警員進入私人地方作「漁翁撒網」式截查。

警方回應查詢時引用《警隊條例》第50(3)條,稱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某處,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警方又稱《條例》第54條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發現有人行動可疑,或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警員可截停該人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指非追捕特定目標擅闖違警例

大律師蘇俊文解釋,第50(3)條只容許警員在追捕特定目標人物及清楚向管理人員交代原因時,方可入內拘捕。若警員只為「漁翁撒網」截查市民而闖入屋苑,而非追捕特定目標而入內,則是違反警例。對於警方引用第54條解釋有權截查市民,蘇認為警方未有正面回應事件,「現在是針對有無權入私人地方,你就答你有無權查人」。

斥逼蹲不人道 無法律理據

就警員在搜查期間要求市民蹲下,蘇俊文斥做法不人道且無法律理據,「好似路西法效應,警察覺得自己至高無上」。蘇說,若查明市民並無犯法,無故被要求在人前蹲下是屈辱,「就算是被捕都不應該如此對待」。

另外,有店主因拒絕警方入店截查市民被捕。蘇俊文指出,店主有權阻止任何人入店,若警員非追捕逃犯,只為截查店內兩名市民,無權強行入店,而店主阻止亦不涉及阻差辦公,「如果想查,最多派人守在門口等他出來,沒必要硬闖」。他認為,現時警員執法時不守法律,屬嚴重事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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