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交網站facebook(fb)遏止網上仇恨言論的行動之一,是2019年5月以違反針對「危險人物和組織」的政策為由,宣布禁制多名極右及立場受爭議人物使用其社交平台,包括美國著名極右陰謀論者瓊斯、常發表反猶言論的黑人民族主義者法拉汗等。同年10月,歐洲法院裁定fb有責任按歐盟國法院要求移除仇恨言論。社交媒體對於仇恨言論的處理,引起各方討論。
◆事件背景
歐洲法院2019年10月裁定,facebook有責任按歐盟國法院要求移除仇恨言論等違法內容,而且案例適用於全球範圍。
案件源於奧地利綠黨成員格拉威什尼希(Eva Glawischnig-Piesczek)入稟法院,要求fb在全球刪除關於她的誹謗言論,最終當地高等法院將個案轉交至歐洲法院。目前歐盟的「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科技公司毋須為用戶上載的資料承擔直接法律責任,也沒必要監察平台上所有內容,但歐洲法院指出,該法並沒阻止平台積極監管違法內容或重複出現的類似帖文。裁決又指出,只要不違反相關國際法,今次案例應適用於全球範圍,但強調僅限於歐盟成員國法院命令,即不適用於一般用戶舉報。
fb守則列明,不允許用戶在該平台發表仇恨言論(hate speech),因該類言論會導致環境「充滿恐嚇和排擠的氛圍,有時甚至助長現實生活中的暴力行為」。網站把仇恨言論定義為針對種族、宗教、性取向、社會地位、性別、性別認同、嚴重疾病等「受保護特徵」(protected characteristics)的直接攻擊,包括暴力或非人化言論、貶抑陳述、鼓吹排擠或隔離等。
■評論摘要(經編輯刪節)
誰定義仇恨言論是關鍵
「(德國2018年1月起實施監管網上仇恨言論的新法規)每當有關於言論或表達自由的政治討論,其中一個關鍵是誰決定什麼內容構成仇恨或冒犯言論,很多時候是政府(決定)。負責撰寫法案的『政治大多數』或政治精英,便定義了什麼是『不受保護的言論』。」——德國媒體「德國之聲」編輯Ole TangenJr
社交媒體審查權或過大
「擔心fb審查權力過大。每當fb選擇刪除內容,代表一間公司運用其不受約束的權力禁止個別人士發聲,難保它也可用同樣權力,審查那些爭取保護墮胎權及對抗氣候變化的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律師Vera Eidelman
何謂仇恨言論有地域差異
「人們對於自由言論(free speech)的觀念因地域而異,故在全球的社交媒體上,幾乎是不可能平衡『hate speech』和『free speech』的定義。以往一直由各地政府以其文化和國家利益為依歸決定(定義),但現時在企業結構上,這是由facebook和Twitter等公司決定。」——荷蘭新聞網站The Next Web作者Cara Curtis
大眾要學習應對仇恨言論
「大家應更加重視教育公眾如何應對負面的網上行為。使人們有能力主動採取有效的反制言論(counter-speech),將是與仇恨(言論)較量的第一步。」——奧克蘭理工大學文化及社會學院高級講師Philippa Smith
◆解讀衝突點工作紙(見表)
■網上工作紙另設概念闡釋及延伸問題:life.mingpao.com/htm/dl/20191024BY.doc
文:鄭寶欣
[通通識 第6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