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成功連任成為第二屆特首的董建華,在2005年稱「腳痛」,以健康理由向中央請辭並獲國務院接納,引發特首補選,時任政務司長曾蔭權署任特首。由於《基本法》無明確列明若特首出缺後繼任人的任期長度,曾蔭權主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53條第二款解釋,新的特首任期應為原特首的剩餘任期,而產生方法亦是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基本法)選出」,並由中央任命。 英國《金融時報》昨日引述消息表示,中央政府正計劃撤換特首林鄭月娥,而「臨時(interim)特首」會在明年3月就職(installed),完成其餘下任期至2022年。民主黨林卓廷昨日質疑,此舉嚴重違反《基本法》補選規定,報道中的消息人士蓄意忽略補選憲制安排,是不想出現特首補選。他稱,特首出缺必須半年內補選,因此署任安排不能超過半年,絕不可能出現「臨時特首」做到2022年。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強調,根據《基本法》有補選程序,然後當選人由中央任命,以及只做完原任特首的餘下任期。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稱,《基本法》規定特首需透過選舉產生,不存在由中央「欽點」。他說,報道內容違反《基本法》列明有關替換特首的憲制程序,無事實根據。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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