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黃瑞紅稱,涉16歲以下者的案件一般會由少年法庭處理,但亦視乎控罪或案情嚴重性,有可能由成人庭處理,而法庭對少年犯判刑時以更生為原則,而非監禁刑罰。 少年犯判刑更生為原則 非監禁 她說,16歲以下少年被捕後,警方需盡快聯絡其家人,少年必須在父母或成年人陪同下才可錄口供;如他們涉輕微罪行,也可能接受警司警誡,而即使被控告,少年庭法官也可酌情處理,例如不留案底。 黃又說,兒童或少年可被判入社署男童院或女童院,若涉較嚴重罪行,可能會被送至懲教署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她說本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即法律假定10歲或以下的兒童不能有犯罪意圖,不會被刑事起訴。 律師莊耀洸稱,普通法有10歲至14歲兒童無能力犯罪的推定,若控方能證明兒童有犯罪意圖及確實知悉自己犯錯,可推翻此推定,而控罪愈嚴重,舉證門檻愈高。對於13歲男童涉暴動罪,是否容易入罪,他說因從沒如此年幼學童被控暴動,難以評論。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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