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電台外判司機於6月12日的金鐘衝突中,在龍匯道一帶疑因頭部誤中催淚彈,造成嚴重傷害。他昨入稟區域法院,稱當時正進行採訪活動,因警方襲擊、疏忽,或違反《人權法》等行為,導致他承受傷害和損失,要求警方賠償。 原告為莊文龍,被告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原告於2019年6月12日以港台司機身分,在中信大廈對面的龍匯道進行採訪活動,原告當時已身穿反光背心,以辨識自己的記者身分,於當日下午約4時遭警方發射的催淚彈擊中頭部,導致原告失去知覺。原告被送往瑪麗醫院急症室,承受嚴重人身傷害。 未透露索償金額 區院申索上限300萬 入稟狀又指,原告因警方的襲擊、疏忽、違反法定責任、違反普通法的謹慎責任,或違反《人權法》等行為,而承受傷害和損失,要求警方賠償損失,及支付訟費。他昨在入稟狀未有透露索償金額,不過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的申索款額最高為300萬元。 翻查報道,現年49歲的莊文龍事後接受訪問時稱,他當日無法將採訪車駛離現場,故將車輛停在涉事地點的停車位,其後躲避催淚煙時遭疑似催淚彈擊中,形容事發期間感驚恐和混亂,想不到自己遠離示威人群亦受波及並失去知覺,在救護車上蘇醒後才得悉曾經心跳停頓,「差不多去了鬼門關又回來」。 【入稟編號:DCPI3075/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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