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任職消防員7年多、有上百支功獎的台東縣陳姓消防員,為了上萬元債務,跑到高雄越南籍阮女住處涉嫌縱火,被最高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3年6月定讞。 據了解,台東縣消防局27歲陳姓消防員不滿越南籍阮女積欠18,000元,於2016年4月5日下午,到高雄市岡山區某大樓阮女的租處討債未果,憤而用3秒膠破壞大門鎖後離開。 不久,阮女致電陳理論,陳因而懷恨在心,當天傍晚涉嫌攜帶300毫升的汽油再度前往,並侵入屋內點火引燃衣櫥、衣物洩憤,火勢與濃煙驚動警報器,陳男試圖滅火未果,倉皇逃離,所幸被消防員及時撲滅,沒有人員傷亡。 橋頭地院審酌陳員與阮女、房東和大樓管委會和解,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犯罪情節非重,及沒有前科等,加上任職期間共計嘉獎134次、記功7次,引用「情堪憫恕」,從輕發落,判處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 但橋檢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身為消防員,明知縱火可能釀成重大傷亡事件,僅為18,000元債款就預謀犯案,購買汽油縱火燒房,難認有「何情堪憫恕」,改判3年半徒刑。 陳員收到判決書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合議庭法官認為2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判決上訴駁回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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