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港男陳同佳處理女死者潘嘉穎3萬元財物,被判囚29個月,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以其罪行涉及的金額,判刑明顯過重,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判刑合適,而且被告10月便會刑滿出獄,很難說判刑過重。 根據判辭,法官彭寶琴表示洗黑錢罪行無判刑指引,不過參照多宗相關案例量刑,其中一宗1996年案例,案中被告殺害一名女子再將其3400元財物據為己有,上訴庭認為被告就盜竊罪名判監兩年,是合適的刑期。 張達明:非典型洗黑錢 不涉第三方 對於今次判刑,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彭官的量刑準則「正路」,但相較與本案刑期範圍相同的案件,其黑錢金額至少高達數百萬元,因此若僅針對金額而言,本案的刑期實屬過重。張又說,本案非「典型」的洗黑錢案,沒有牽涉第三方的金錢轉換,質疑是「格硬」以洗黑錢罪入罪,以及轉介到高院受審。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亦認同,判刑「比預期範圍高」,有「判較輕的空間」。 資深大律師江樂士則認為判刑合理及刑期正確,又稱既然陳同佳最快10月可獲釋,很難說刑期是否過重,上訴刑期亦有困難。 對於有意見認為,今次判刑配合到政府就《逃犯條例》修例時間,李安然強調判刑是有法理依據,不明白外間為何有此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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