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今次修訂的除了《逃犯條例》,亦包括《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剔除不可與內地「進行司法互助」的限制。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昨表示,按政府對後者的修訂,意味日後內地或能向香港提出申請,要求向法庭索取搜查令、充公令等,屆時警方可往被調查者的家中、寫字樓蒐查證據、文件,甚至協助凍結、充公資產。 石書銘表示,按現行條例,外地可按協議向香港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充公令等,舉例外地指稱有財產屬犯罪得益,香港律政司檢視是否符合要求後,可向法庭申請命令將資產凍結充公。石書銘認為,這項修例可較《逃犯條例》影響更深遠,屆時即使財產在港,亦可能遭凍結。 可申搜查令 稱法庭把關有限 《刑事互助條例》拒絕協助的範圍亦與《逃犯條例》類似,包括政治性質罪行、或因種族、宗教檢控的罪行等。石書銘表示,法庭在這方面把關亦有限,若內地要求協助申請搜查令、以至執行充公財產,「香港可否不協助執行?」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即使剔除與內地進行司法互助的限制,屆時兩地亦須先簽訂協議。他相信香港警方會按程序行事,若港人有需要亦可提請司法覆核,但《逃犯條例》修例一旦通過,被告在內地或已人間蒸發、未能獲公平審訊,認為《逃犯條例》修訂影響較大。 陳文敏表示,陳同佳的判刑可給予各方較多時間討論,但台灣已明言不接納現行方案,質疑政府對台方態度置之不理、「將自己的頭埋在沙堆,自己有自己做」。他表示不少方案亦見可行,如與台灣商討一次過或長期協議、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早前提出的「域外法權」方案等,因可即時在港審訊,相信台灣亦願協助。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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