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消防員於2012年4月在深水鶪@大廈執行職務期間,升降機在16秒內由2樓墜至槽底,致其頸背受傷,並持續感到痛楚。消防員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和電梯公司,要求賠償480萬元。被告一方昨引述原告醫療報告稱,他在案發後獲骨科醫生批出病假證明至2014年底,其後醫生明言不能再「拎假」,原告因此向醫管局投訴,並轉往痛症科申病假,質疑原告為放假而投訴醫生。 原告為下月退休的消防隊目祁德恩(55歲,圖),在2012年4月30日受傷後,至2017年7月復職,病假為期逾5年,早前已獲消防處補償110萬元;被告為金椽樓業主立案法團及振明電梯有限公司。 被告質疑為放假投訴醫局 被告一方盤問時表示,原告於2014年12月底,未能獲骨科醫生再批病假,遂向醫管局投訴,其後轉往痛症科申請病假,獲得兩次分別為期8個月的病假,放假期間更與兒子外遊,質疑原告為放假才向醫管局投訴。原告回應稱,他曾向痛症科醫生表示想工作,但醫生勸他休息。 被告一方又提到,原告於2013年9月向痛症科醫生表示,痛楚蔓延至左肩、左手臂及左腿,但事發半年後均沒有原告相關醫療紀錄。原告回應指情G慢慢惡化,腰下神經線曾發炎,皮膚「掂一掂都痛」,醫生曾形容其痛楚屬癌症級別,向他處方癌症病人服用的止痛藥。 被告一方指出,原告曾向精神科醫生表示害怕升降機,故走樓梯前往18樓的診所,質疑原告為了讓專家相信精神受損而說謊。醫療紀錄顯示,原告精神問題輕微,最多只有2%精神殘障。原告表示,不同意醫生的結論。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PI4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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