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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超市供應商條款 不受競爭例規管

【明報專訊】供應商依賴大型連鎖超級市場售貨,研究競爭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鄭建韓表示,供應商被超市剝削的情G在世界各地均常見,絕非香港獨有,澳洲、日本和韓國會以競爭法的相關條文「不公平貿易行為」,規管供應商與超市的合約條款。

日韓澳有約束 美歐星無

不過,鄭建韓稱一般認知競爭法的目標是保障消費者,超市與供應商之間的條款無直接影響消費者,所以美國、歐盟、新加坡、香港、內地等地的競爭法均沒有相關約束。

本港《競爭條例》自2015年底實施,當中「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濫用市場權勢,即禁止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從事損害競爭的行為,包括利潤擠壓。據守則指引解釋,利潤擠壓指縱向結合兼有市場權勢的企業,擠壓上游或下游對手的利潤,令對方無法有效競爭。

香港大學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客席副教授熊天佑指出,當具市場權勢企業藉擠壓上游或下游對手利潤,賺取更多利潤,並增加自身市場權勢,又沒將利潤回饋消費者,才構成濫用市場權勢;但若只是要求供應提供大量資訊,無法確定有否違反《競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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