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保安局提出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兩條法例,建議港府可以用「一次性的個案方式」,處理內地、台灣等地區移交逃犯的要求,即港人在兩地涉嫌犯法,將來有機制移送當地受審。另一修例建議,是改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方式,啟動移交請求,再由法庭審議確保移交請求符合法例及人權保障,刪去原本由立法會審議個案的權力。
涂謹申反對 憂政治犯移交內地
周浩鼎贊成 稱法庭會把關
19歲港青陳同佳去年涉嫌於台灣殺害女友後潛逃返港,惟本港與台灣無簽署移交逃犯協議,疑犯未能引渡返台受審。港府昨日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並期望本立法年度提交修訂條例草案。本港從未向內地移交逃犯,民主黨議員涂謹申反對修例,批評政府打開缺口,擔憂會被濫用並移交政治犯到內地,形容非常危險。民建聯周浩鼎歡迎修例,認為法庭會把關,不需擔憂被濫用(見另稿)。
林榮基:刀架港人頸上
曾因銅鑼灣書店事件被拘押內地的前店長林榮基接受查詢時,形容修例是「把刀架在港人頸上」,稱自己現被內地通緝,形容條例通過後自己處境危險。他強調不止是擔心自己,而是全港市民,日後若有人發表中央認為不適當的言論,內地便可透過指控其他刑事罪行,「包裝」政治事件,要求港府移交該人,令港人人身安全失去保障。
本港目前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逃犯協定。處理刑事法律協助或移交逃犯請求分為兩種,上述司法管轄區屬「長期安排」,沒簽署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則可以「一次性個案方式」提出移交逃犯請求,而按現時制度,政府提出要求後,須經立法會審議,審議最快28日,長則49日,之後才可申請臨時拘捕令。然而,《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包括台灣及澳門。
指港青涉台灣謀殺案突顯條文缺陷
保安局倡修例
保安局昨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指台灣一案突顯條文缺陷,違反公義,建議刪除條例限制,令特區政府有法律基礎處理任何司法管轄區向港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請求,即修例後中國內地、台灣、澳門等亦可以一次性個案方式提出刑事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請求。
當局稱,現有安排下需在立法會公開討論案情,會驚動逃犯潛逃或以案情泄漏為由提出司法挑戰,致難以執行。當局參考海外國家安排後,建議改由特首發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請求,做法是為了不驚動逃犯或公開個案細節下,容許按請求向法庭申請臨時拘捕令,在時間及保密上更切合運作需要。當局稱證明書只是同意啟動程序的基礎,不等於逃犯會被移交,法庭會審核確保個案符合《逃犯條例》證據規定及人權保障等(見圖)。
現例實施21年 從無單次引渡要求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條例自1997年實施21年來,從沒有一次性個案方式提出的移交逃犯請求,料修例後請求數字不多,又指做法是雙向,若當地有相關制度,本港可向當地提出請求。對於外界憂慮修例打開缺口,令政治犯被移交內地,政府消息人士稱法庭會公開審訊,疑犯亦有權提出抗辯。
民主黨涂謹申反對修例,指若制度有漏洞,本港應與台灣盡快商討落實移交逃犯協定,而非貿然改變政策。他尤其擔憂若內地提出請求時涉及政治目的,港府難抵壓力,「林榮基又會否被移交?」涂形容修例「好危險」,批評政府「利用社會對案件的同情,打開缺口畀內地,借此案博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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