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總店糾紛 幸福堂港店全線結業 官指港代理沒可爭辯理據
【明報專訊】台灣黑糖珍珠鮮奶品牌「幸福堂」與香港代理商就商標註冊和合作事宜紛爭不斷,台灣總公司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香港代理商使用「幸福堂」商標等。法官昨處理臨時禁制令申請,香港代理商日前與台灣總公司達成共識,在不承認責任下結束銅鑼灣店的營運,並確保尖沙嘴及元朗分店於本月20日前停業。高院法官遂頒下臨時禁制令,並指香港代理商沒有可爭辯的理據,撤銷原定於2020年的審期,及要代理商交出外判予第三者簽訂的代理合約等。
尖沙嘴及元朗分店昨仍有營業,兩分店的員工均表示,公司沒有交代安排,或通知員工有關結業事宜。尖沙嘴店的負責人本在店內,透過員工指沒空受訪,後來更從後門離開,未有回應事件。
原訴為總裁國際有限公司,兩被告分別為晨康國際有限公司及余毅龍。由於被告於上月31日同意結束銅鑼灣店業務,並會確保其再外判的尖沙嘴及元朗加盟店於本月20日前結業,法官陸啟康遂據雙方草擬的命令,頒令禁止被告使用「幸福堂」、「幸福堂陳家」或「幸福堂黑糖手炒台灣正宗」營運業務、向第三者聲稱與幸福堂有關、使用涉案的材料或製作程序,及不得再以原訴商標與第三者簽訂代理合約。
代理須交出與第三者簽訂合約
原訴亦要求頒令,要被告披露所有曾接觸被告並欲簽訂代理合約的第三者資料。法官認為此要求過於空泛,遂改為要求被告交出以原訴商標與第三者簽訂的代理合約,及曾以原訴商譽接觸的第三者資料。
原訴另要求法官在此階段頒訟費命令,因被告已停運,預料開庭正式審理本案的機會不高。被告方反駁,他們並非投降,被告的代理權是被告的生意,並非屬於原訴,故商譽亦屬被告。原訴則指出,被告已主動結束業務,「行動勝於說話」;而被告所簽訂的合約列明被告是原訴在港澳的「獨家代理商」,在港開設特許經營店,並是由原訴「自主開發並經營的幸福堂」。因此,原訴認為被告絕對清楚知道原訴擁有關商標及商譽。
法官聽取陳辭後指出,原訴的理據甚強,同意正式開審的機會不大,故下令被告須支付原訴訟費,並撤銷原定於2020年的審期,若雙方認為須繼續審理,可再向法庭申請。
【案件編號:HCA 296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