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來自馬來西亞的華人男子陳某(Kien Beng Tan,音譯),在加拿大犯下殺人罪之後被判終身監禁。移民部對他做出驅逐出境的決定,他卻以宗教理由提出人權申訴,而人權委員會借用移民部的理由,認定陳某不具備合法居留的身分不予受理。官司最後打到聯邦法院,法官最終還是判陳某敗訴。
持有加拿大臨時簽證的陳某,在2004年5月在卑詩省犯下殺人罪行,隨後逃亡比利時,2008年3月,他被比利時警方逮捕並引渡回加拿大接受審判,罪名是二級謀殺。最後陳某的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
加拿大移民部隨即對陳某發出驅逐令,只待陳某一獲得假釋就把他趕走。而陳某則聲稱自己作為佛教徒在監獄內受到嚴重歧視,要求人權委員會受理。他的證據就是,同一所監獄內信仰基督教的囚犯,總能得到牧師的開解,而他卻始終沒有和尚來點化他。而人權委員會則認為,陳某不屬於他們的司法管轄權,因為依照移民部的界定,陳某不屬於「在加拿大合法存在」。
人權委員會引用移民部的說法稱,陳某在加拿大服刑期間,並沒有合法居留的身分,既不是作為臨時居民的訪客,也不是永久居民,更不是加拿大公民。雖然他被引渡回加拿大,但是目的是為了接受審判和服刑,並沒有在加拿大合法居留,因此加拿大的人權委員會沒有管轄權來處理該犯的申訴。
而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們則認為,陳某在加拿大是否合法居住的問題,不僅限於其移民身分,還涉及到司法部、公共安全部等部門,僅僅由移民部一個部門來界定陳某是否有合法居住的身分並不妥當,對於加拿大維護人權憲章的努力不利。擁有移民身分與否,並不是「在加拿大合法存在」的先決條件,在此案中,陳某目前正在聯邦監獄服刑,而且是被合法地引渡回來,那他在加拿大就是合法地存在。
但法官們也指出,並非所有的被拘禁人士都是「在加拿大合法存在」,例如外國人在加拿大犯案而被拘禁,就不是合法存在(與陳某案相比少了引渡的環節)。申請失敗的難民和即將被驅逐出境的人士,因為他們的居留合法性都已不存在,因此也不是「合法存在」。
陳某作為正在服刑的個人,符合「合法地在加拿大」的定性,因此屬於人權委員會應該受理的範圍內。為此聯邦法院通過陳某的上訴,交回給人權委員會重新考慮,以確定是否會聽取陳某的申訴。
但聯邦法院的5位法官中,還是有一位法官Denis Pelletier對此提出了異議。他認為移民部既然依法對陳某下達了驅逐令,那陳某就應毫無疑問地失去了「在加拿大合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