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營辦的民間電台,涉於2014年4月15日在尖沙嘴天星碼頭非法廣播。案件原定昨日續審,惟通訊辦人員被辯方質疑,當日蒐證是在未經官方豁免下使用儀器接收涉案的「非法廣播」信息,將會自招入罪,通訊辦人員徵詢法律意見後選擇不出庭作供,裁判官遂裁定曾健成及相關公司罪名不成立。惟裁判官認為曾健成只屬「技術性」脫罪,拒辯方的訟費申請。 通訊辦昨回覆查詢時表示,會研究判辭及諮詢法律意見,暫不就裁決或相關問題作評論。律政司則表示,證人是否作供不在控方可控制範圍內,本案證人亦是個別徵詢法律意見後,才決定不繼續作供或不作供,故裁判官只能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認為今次不存在誤告情?。 發送接收同屬犯法 通訊辦職員不作供 曾健成原被票控一項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信息罪,以及與他共同經營民間電台的海昇科技有限公司被票控一項無牌維持電訊設備罪,違反《電訊條例》第8(1)(a)?20及23條。 代表曾健成的大律師郭憬憲質疑,3名分別是署理助理電訊監督、助理電訊監督及助理電訊督察的通訊辦人員,在沒有官方豁免下,用儀器接收民間電台的廣播內容,行為同樣干犯《電訊條例》第23條,若3人繼續出庭作供,將會自招入罪。根據《電訊條例》第23條,任何人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信息,即屬犯罪。 控方諮詢法律意見後表示,不會向各證人發出刑事豁免起訴書,所有證人將不出庭作供,而早前已出庭作供的一名通訊辦人員亦不會接受辯方盤問。裁判官最終以表證不成立為由,裁定曾健成及海昇科技無罪。 官指技術性脫罪 准申訟費動搖司法 辯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但裁判官彭亮廷認為,證人曾提及當時天星碼頭上有天線、電纜、咪高峰、調頻發射器等儀器,曾健成是自招嫌疑;又形容曾健成今次只屬技術性脫罪,如批准訟費申請,將動搖司法公義的施行,及動搖司法的良知,故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ESS41118、ESS41119、ESS4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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