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6年前拘捕一名的士司機時,疑使用過分武力制服及押上警車致司機頸椎移位,司機全身癱瘓臥H近一個月後不治,死因庭昨繼續研訊。警校教官供稱,司機被制服上警車時,涉箍頸警員以手環繞司機上半身軀,此技巧與訓練課程大綱並不直接相符,但警員可因應情?靈活運用其他技巧,而此事件整體使用武力程度合理。他續稱從未教導警務人員以箍頸控制犯人,若涉案警員有意圖透過箍頸控制對方即屬不合理武力。 警察學院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小圖)昨在庭上按警隊內部守則《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冊》,解釋警務人員在遇抗及武力使用的訓練,以及使用手銬的準則。他供稱,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警員帶司機陳輝旺(終年65歲)上警車時,陳的身體和腳步顯示他有防禦性對抗,而陳被提起身體至警車內,放軟身體為消極對抗。麥認為,警員對陳使用介乎「溫和」和「強硬約束」的武力,是合理而相稱。 稱警員武力合理相稱 他又稱,涉箍頸警員林偉榮供稱以雙臂頂端環繞陳的身軀上半部分,但執行時因陳反抗,手臂向上滑至陳的頸部,雖然林所用的控制技巧,並非與「遇抗控制」課程大綱直接相符,但警員可因應情?靈活運用其他技巧,但前提是武力程度合理相稱。他補充,林供稱無意箍陳的頸,若林有意圖箍頸控制犯人,則是不合理及不合比例的武力,又指他從未教導以頸部控制犯人。 麥啟立亦提及警隊沒有特定指引教授如何將反抗犯人帶上警車,但有訓練警員如何安全地將犯人移動至另一地方,此案後警方並無特意檢討相關指引。他認為,此案涉肢體衝突接觸,難保不會造成傷害,警員只能以強而有效的技巧制服犯人,是次屬不幸事件,過去20年來他從未見過犯人因被制服上車而受重大傷害。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CDI-4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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