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3名參與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的示威者,早前就上訴庭加刑改判8至13個月監禁,獲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毋須重返監獄。終審法院昨頒判辭,認同上訴庭指出本案應判以監禁式刑罰,惟上訴庭犯下原則性錯誤,應用了「雙學三子」案的新判刑指引及以此加刑。終院於判辭末段強調,「雙學三子」案為非法集結罪行定下了明確的指引,日後法庭在判刑時會更嚴厲對待涉及暴力和混亂有關的非法集結案件。 上訴人黃浩銘親抵終院領取判辭,他說不想糾纏在監禁問題上,他開始抗爭運動,就接受監禁的後果,惟上訴庭就監禁長度的判決極不合理,才決定就此上訴。 涉及暴力無悔意 不適合判社服 終院指出,本案從任何角度而言也是暴力事件,考慮本案的暴力程度和參與者的規模,監禁式刑罰是適合。終院認同上訴庭所指,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有明顯不足,忽略上訴人刻意以暴力手段衝擊立法會,本應以此為加刑因素,原審反而過分考慮各人的個人處境和犯案原因,而輕判社會服務令。 指引不應有追溯力 終院提到,即使悔意並非判處社服令的唯一條件,但本案各人明顯沒有真誠悔意,因此不應判處社服令。終院又指原審沒有衡量事件中受傷的保安傷勢和立法會大門的損珛{度,而予以阻嚇性的刑罰。 不過終院認為,就算上訴庭應判處阻嚇性刑罰,監禁亦屬合適,但15個月的量刑起點無從找出案例支持,因此顯然上訴庭是應用「雙學三子」案所定的新判刑指引,犯下原則上錯誤。「雙學三子」被改判監禁一案中,上訴庭對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罪定下的新判刑指引,指若案情嚴重,法庭有權判處即時監禁以增加阻嚇力和懲罰,惟該指引不應有追溯力,即頒下指引前發生的案件皆不適用,亦即不應在本案中應用。 終院解釋,非法集結的判刑並沒有應用的公式,而是視乎案情。參考過去與本案最相近的案例,即3年前戴志誠衝擊立法會一案,被判不超過6個月監禁,故終院採用此基礎,考慮服刑良好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每人應服刑期約為4個月,而各人已服3至5個月刑期,故毋須返回監獄。 【案件編號:FACC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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