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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時代廣場申禁街頭表演

【明報專訊】本地樂隊暨音樂品牌公司JL Music的創辦人李冠傑及由他組織的表演者,過去兩個月每逢周五晚,都在時代廣場外空地演唱。時代廣場指表演樂隊造成噪音及阻礙通道,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聲明他們的表演不屬於契約所指的「靜態康樂」,並要求頒令禁制在上述地點進行任何街頭演唱,另要求賠償。

原訴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被告為JL Music和City Echo的創辦人李冠傑,以及不合法佔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作街頭表演的人。

入稟狀指出,原訴於1992年簽訂「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廣場門外約3000平方米的公共空間,開放予公眾作行人通道和靜態康樂用途,原訴仍擁有該公共空間的業權和管理權,而契約規定,禁止噪音、對別人造成煩擾、阻礙公眾享用該空間,亦賦予原告權力驅趕違規者。原訴指出,本年8月至9月期間,JL Music及由其作為代理人而安排的樂隊,不止6次在上述空地表演和唱歌,其標語牌、擴音機等音響裝置、樂器和圍觀的人,均嚴重阻礙公共通道。原訴更指出,表演者造成的噪音令租戶感厭惡及造成煩擾。原訴自8月起多番警告被告,甚至於月中當面向被告發律師信,惟遭被告無視,沒有停止街頭表演。

指街頭表演違契約靜態康樂用途

原訴認為被告的街頭表演活動有違上述契約指明該空地的靜態康樂用途;而被告早前接受傳媒訪問,直認以街頭演唱賺取打賞。原訴否認曾默許被告使用該空地表演,並指若沒有法庭限制,被告有意繼續非法佔用,故入稟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被告及相關人等在露天廣場街頭表演、禁止阻礙原訴的僱員執行職務,並要求被告賠償。

【案件編號:HCA2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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