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興趣班報託兒費被拒 華裔夫婦上法庭打贏稅局
稅務庭判課餘班開支兼聘人接送均可扣稅
【明報專訊】卑詩省溫哥華一對在銀行任職的華人夫婦因工作忙碌﹐親身照料一對年幼子女的時間不多﹐故只好為子女報讀各式各樣的課外活動﹐又安排中學生及大學生負責接送。男子在2016度報稅時﹐將以上費用當作託兒費﹐並向稅局申報扣減5,086元﹔但被指費用不符合託兒費的定義而否決。男事主遂向聯邦稅務法庭要求重估。
最後﹐稅務法庭判上訴人得直﹐大部分費用可准以託兒費扣稅。
案中上訴人關氏育有一對子女﹐兒子時年12歲、女兒則10歲。上訴人是銀行家﹐太太則是房屋貸款經紀﹐兩人工作時間相若﹐均由上午9時至下午5時半。因應客戶要求﹐兩人有時在黃昏或周末都要工作。上訴人便安排一對子女入讀全日制學校﹐每日約於下午3時放學。
上訴人又安排一對子女在放學後參加各類型課外活動﹐由中文班、棋藝社、數學班、滑雪班到夏令營﹐幾乎全年無休。上訴人同時聘請2名中學生及大學生負責接送及照料子女。
上訴人與妻子作這樣安排﹐明顯是因工作太忙﹐才刻意將子女的課後活動排得滿滿﹔又特別聘請專人接送子女﹐直至夫婦下班回家為止。
上訴人認為﹐全因這些課餘活動及「接送服務」才令夫婦倆能安心工作﹐缺一不可﹐故有關費用應當作託兒費。
但稅局在答辯時則指出﹐上訴人付出的是活動費﹐並不符合入息稅中有關託兒費的定義﹐但就認同﹐有關稅例是要補助外出工作的父母。
法官則認為﹐上訴人與太太一周五日全職工作。他們將子女送往中文班、棋藝社、高爾夫球班等﹐無非是讓上訴人夫婦可繼續工作。
法官亦接受上訴人聘請2名中學生及大學生接送子女往各種興趣班﹐符合託兒定義﹔故此﹐上訴人支付2名中學生的費用亦可扣稅。
況且﹐稅局根據納稅人子女的年齡﹐限制父母的扣稅額﹐從而為父母在這方面的消費設限﹐只是基於稅局單方面的判斷。
法官裁決﹐上訴人所報的絕大部分託兒費獲准扣稅﹐但以下兩項除外﹕一為上訴人要求扣減兒子在周六參加棋藝比賽的35元費用﹐因無證據顯示﹐當日上訴人夫婦都必須上班﹔二為上訴人支付了260元﹐讓子女參加逢周五舉辦的全日制滑雪班﹔然而子女當日應可上學﹐卻選擇滑雪﹐明顯以此為娛樂。
另外﹐由於根據入息稅法第63款﹐納稅人只可為每名介乎7歲至16歲的子女扣減最高5,000元的託兒費。納稅人子女的活動營費用只能佔最高扣稅額的四十分之一﹐
故上訴人只能扣減125元﹐但上訴人原來申報扣減210元﹐差額為85元。2名子女合共為170元。
因此﹐上訴人申報扣減的5,086元在減去35元、260元及170元後﹐只能扣減4,6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