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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賄村代表建丁屋 發展商董事罪成

【明報專訊】物業發展商董事涉串謀兩名退休人士,向大埔荔枝山村村代表提供60萬元,要求對方撤回及答應不會向地政總署提出反對興建丁屋的意見。涉事3人被控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其中董事及一名退休人士罪成遭即時還押,法官更指地政總署向丁屋建屋申請人披露反對者身分,原意是想讓他們私下解決糾紛,卻有機會讓申請人威嚇或提供利益予反對者。

60萬元賄款 換不反對建屋

案件押後至今午求情及判刑。法官陳廣池裁決指出,首被告何年宋(58歲)案發時接觸荔枝山村村代表李桂強,並不視李為普通村民,而是視他為有力量擺平「反對聲音」的人,認為這是首被告提供利益給李的唯一意圖。陳官續指出,首被告向李試探賄款叫價時,已經得到次被告、樂健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陳金標(62 歲)的同意。陳官遂裁定首被告及次被告於前年7月至去年1月期間,串謀向李提供兩筆分別6萬元及54萬元的賄款,作為他撤回代表該村居民向地政總署提出反對的1項丁屋建屋申請,及不會就9間丁屋建屋申請提出反對的報酬。

至於第3被告林奕靈(59歲),陳官則認為他可疑,與首被告非泛泛之交,知道事件的因由及過程,惟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遂裁定他脫罪。

控方案情指首被告在次被告指使下,多次問李「要收到多少錢才不會反對」,又荍鶢消其反對信。第3被告則涉將6萬元現金給首被告,首被告將該筆款項交給李。

【案件編號:DCCC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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