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黃浩銘等20人,2014年佔旺期間沒按禁制令離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黃浩銘今年初被判囚4.5個月,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被駁回。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認為黃的上訴理據無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再拒絕向他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並須向律政司付6.2萬元訟費。 須向律政司付6萬訟費 上訴人黃浩銘早前已服刑完畢,根據法例,即使是次被上訴庭拒批許可,他仍可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方早前提出,刑事藐視法庭罪的特定犯罪意圖到底是什麼,以及在本案中,阻礙執達吏執行職務是否為犯罪意圖,均涉及重大及廣泛的公眾重要性,要求上訴庭批出許可,讓終院就相關事宜作出裁斷。 上訴庭昨於判辭中指出,上訴方所謂的特定犯罪意圖過於廣泛,法庭無意就本港所有的刑事藐視控罪中的犯罪意圖下定論。至於針對本案的事宜,上訴庭認同涉重大廣泛重要性,惟認為上訴方僅在重複其上訴時的理據,難以說服法庭該理據有合理可爭議之處,故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本案原審時,黃浩銘及黃之鋒因積極阻礙清場行動,分別被判處監禁4.5個月及3個月;岑敖暉與其餘13人因並非積極參與者,被判處緩刑或緩刑及罰款。 【案件編號:CACV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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