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公安部副部長侍俊在國新辦記者會上解釋,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同於2015年國務院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頒發的居住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採用居民身分證技術,內地版的居住證則沒有。 內地對常住的非戶籍人口曾採不同管理制度,從1980年代中開始實行暫住證制度,至2003年棄用。深圳2006年提出試行居住證制度,當時構想是讓在深圳工作和居住的港人、外籍人士都可申請,惟08年《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推出,外國人、港澳台居民等都不能申請居住證。至2015年國務院通過全國適用的《居住證暫行條例》,逐步提升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水平。 另一張類似證件是俗稱「中國綠卡」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分證,使用範圍與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大致相同,但證件號不是18位。「中國綠卡」門檻極高,申請人必須是政府機構或專上院校聘請的專家,或在華參與重點工程、科研項目,又或是投資企業,從2004至2016年僅發出1.1萬張。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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