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23年前棄保離港 潛逃罪未立例 姦劫犯認罪臨判 律政司始知告錯罪
【明報專訊】曾任輔警的男子23年前伙同另一輔警非法禁錮及搶劫夜總會舞小姐,並將對方強姦。男子其後被捕,審訊前潛逃泰緬,經牧師鼓勵下,今年1月返港自首。男子日前承認4罪,惟律政司發現,其中有關「沒有按法庭指示歸押」的控罪,在男子潛逃時尚未立例,故不適用於本案。法官終就非法禁錮、搶劫及強姦罪,昨判男子入獄8年。
撤潛逃罪 判囚8年
律政司發言人稱,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控方昨發現有關情?後,已書面聯絡法庭和辯方商討處理方法。
暫委法官布思義判刑時表示,被告陳劍雄(現年52歲)與同案的黃榮德刻意找事主(案發時26歲)作目標,明顯是有預謀犯案。法官強調被告與黃共同犯案,須負同等責任。法官提到黃的搶劫刑期是5年,但被告犯案情節更嚴重,例如在黃離開後,被告才搶去事主的勞力士手表,因此被告搶劫的刑期應高於黃,以5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
至於強姦罪,法官指被告與黃的行為令事主十分驚慌,無法反抗下遭強姦,更令她感到痛楚。雖然事主是一名夜總會舞小姐,但不會影響她和其他女性受同等的法律保障權利,亦不代表她所受的影響會比其他女性低。
法官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刑期為監禁8年。
被告95年5月潛逃 9月才立例
被告本承認非法禁錮、搶劫、強姦及「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未有按法庭指令歸押」共4罪,但否認一項盜竊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法官昨甫開庭便指出,日前被告認罪後接獲律政司通知,有關沒有按法庭指令歸押的控罪於1995年9月才立例,故不能以此控罪檢控在同年5月棄保潛逃的被告。法官遂指示辯方申請撤回控罪的認罪答辯。
大律師︰立例前潛逃「無乜後果」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有關沒有按法庭指令歸押的控罪未正式立例之前,被告棄保潛逃只會被沒收保釋金及被扣押,「無乜後果」。正因如此,有關部門後來立法,將棄保潛逃立例為成文罪行,以提高阻嚇力。陸偉雄續稱,雖在立例前棄保潛逃的被告不可被控以相關控罪,但法官判刑或會將被告蓄意棄保潛逃的行為視作加刑因素,以反映其行為的嚴重性。
【案件編號:HCCC2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