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地產代理2013年將校友姓名及電話號碼提供予財務策劃師作推銷,被裁定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罰款5000元,代理不服判決提上訴但被駁回,他再上訴至終院。終院昨日頒下判辭,裁定原審裁判官在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及沒有傳召證人下,批准控方作結案陳辭的做法屬重大不當,但認為未有造成整體司法程序不公,駁回上訴。 原審雖不當 但未致司法不公 終院指出,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若沒傳召證人的話,控方並無權作結案陳辭,但上訴庭於1985年的一宗上訴案中,裁定上述常規只適用於區院及高院原訟庭刑事審訊。終院昨裁定上訴庭當年的裁定屬錯誤,故不論在任何級別法院,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及沒有傳召證人,控方都沒有權作結案陳辭。 不過,此案上訴人梁竣傑雖成功證明原審裁判官的決定屬重大不當,但他未能證明本案的司法程序公正受影響,終院認為定罪並無不妥,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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