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醫黎凱明在其中醫診所內出售營養補充品,本報記者將產品名稱及標籤交予衛生署,署方發言人回應稱,本港的註冊藥劑製品或註冊中成藥名單中均沒有相關產品,據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守則規定,中醫不可使用其他醫療專業法例所涉及的專業治療方法,已轉介管委會跟進。 已轉介中醫藥管委會跟進 衛生署表示,管委會是法定組織,負責實施有關中醫及中藥的規管措施,並為註冊中醫及表列中醫分別訂定了《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及《表列中醫守則》。據守則規定,中醫師採用的治療方法,應依照傳統中醫藥學為基礎的原則,開出中藥材或中成藥的處方、使用傳統治療儀器或結合中醫藥學理論研製創新的治療儀器,以及不可使用其他的醫療專業法例所涉及的專業治療方法。 衛生署又表示,中醫除了專業服務規定的費用外,不可以利用職權收受利益,如中醫與醫療及健康產品機構建立任何財務或專業上的關係,必須盡力確保有關機構的宣傳沒有違反原則及規定。管委會轄下的紀律小組會按訂定程序跟進個案,若將投訴轉交中醫組研訊,研訊後裁定有關註冊中醫犯有專業上失當行為,可作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譴責及除名。 對於管委會有否規管中醫售賣保健產品,當中有否涉及道德問題,管委會道德事務小組主席楊卓明說,一般而言,中醫要視乎病人有無需要使用而處方藥物,藥物要與治療相關,因涉及操守問題,中醫「不可以做推銷員」,但如情G是病人有需要,而中醫只是建議使用,隨病人決定,就另當別論。他強調並不掌握個案實質情G,要交管委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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