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參與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的公開大學技術員,去年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燒的士罪成,判囚4年9個月。技術員昨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指自己為「大眾臉」,質疑原審法官憑照片認人時或出錯。上訴庭則主動提及反東北發展及「雙學三子」衝公民廣場(政總東翼前地)案,指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須判阻嚇性刑罰。 稱無法就齙牙陳辭不公 上訴方昨陳辭時表示,無爭議原審法官憑照片辨認上訴人楊家倫的身分,但指上訴人是「大眾臉」,認為現時並非完全無瑕疵的對比。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聞言反駁,憑照片認人雖然非完全客觀,但原審法官裁決時已小心辨認,又質疑上訴人面孔普通的說法,「全庭人面孔有咩特徵?」上訴方指出,原審法官僅單純對比,無考慮其他佐證,如上訴人被捕時無戴眼鏡,警方亦沒有從他的寓所中搜出任何相近的衣物。 上訴方又指出,原審法官裁決時提及上訴人有齙牙,但此點控辯雙方審訊時均無提出,認為法官無讓辯方就齙牙的大小及傾斜角度等作出陳辭,便自行裁斷並不公平。彭官指出,或可能是辯方當時戰略性考慮不提出,但上訴方否認。 官引公民廣場案 指須阻嚇暴力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其後提到,上訴人當時在的士氣缸附近縱火,一旦發生爆炸,或會造成潛在人身傷亡。上訴方承認案發當日的情節惡劣,但強調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為主謀,或有煽動他人的行為。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聞言主動提及由其撰寫的「雙學三子」衝公民廣場案判辭,指可視乎案中的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判處阻嚇性刑罰。上訴方回應指該指引在案發後才頒布,認為不應追溯;惟潘官反駁指這是恆久判刑原則,且暴動是更嚴重罪行。上訴庭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CACC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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