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聯邦稅務局就免稅儲蓄帳戶超額供款提供了如下例子,說明稅局是如何計算超額供款的罰金的。
聯邦稅務局舉例說,Theresa是一名31歲的加拿大居民,她在2009年2月開設了一個免稅儲蓄帳戶。她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分別向免稅儲蓄帳戶供款5,000元,她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向免稅儲蓄帳戶供款5,500元。在2015年,她又向免稅儲蓄帳戶供款1萬元。
Theresa在2016年2月向免稅儲蓄帳戶供款3,500元,因她在當年獲得一筆4,100元的橫財,她忘記了自己在2016年的供款上限是5,500元,她在2016年10月30日將4,100元悉數存入免稅儲蓄帳戶。
這樣一來,她向免稅儲蓄帳戶超額供款了2,100元,因為截止至2016年10月,她在2016年的供款總額為7,600元,超出了5,500元的供款上限。
假設Theresa在2016年10月30日過後沒有再向免稅儲蓄帳戶供款,也沒有取款出來,那麼,她將要就超額供款繳付罰金63元,計算方法是超額供款的1%乘以3個月,即2016年的10月、11月和12月。
假設Theresa在超額供款後意識到自己犯了錯誤,然後在2016年10月31日將超額的2,100元取出,她仍必須就超額供款繳付1%的罰金,但僅僅是一個月的罰金,那就是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