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華人女子鄭氏(Qun Y. Zheng,音譯)幫助親友購買了一個房產後,並代為申請新房退稅(New Housing Rebate)。但退稅到手後,鄭的親友因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將房產出售,稅務部於是要求追回稅款。雙方把官司打到安省高院。高院法官進行聆訊之後,判決鄭女的退稅申請合情合理,要求稅務部重新審議她的申請。
2011年,家住烈治文山市的鄭氏,應她姐姐及姐姐的前夫蔣某(Kwong Wing Cheung,音譯)的要求,為家住溫哥華市的姐姐及前姐夫在多倫多地區購買一處物業,以方便姐姐的女兒Lucy在多倫多大學就讀時居住。Lucy的入學時間是在2012年的秋季。
鄭女在地產經紀的幫助下,在萬錦市購買了一所房屋的樓花,房子的交吉日期是在2012年10月左右。該物業距離鄭家很近,也有足夠的空間讓鄭女的姐姐和前姐夫過來與女兒同住。房屋的售價當時是50.99萬元。
2011年7月26日,鄭女與地產開發商簽署購房協議。按原定計劃﹐房子以鄭女的姐姐及其前夫蔣氏登記﹐但簽約時碰巧蔣在中國,所以他的身分證件和簽名都無法立即提供,只好先讓鄭女作為購買人簽了協議。
不過﹐蔣還是通過鄭下了4萬元的訂金,並在2周後返回加拿大﹐立即提供相關文件,把自己的名字添加進購房協議。但因政策所限,鄭的名字還是繼續留在購房文件上,不能撤銷。
在隨後的申請房貸的過程中,鄭再沒有牽涉事件中。不過﹐蔣氏還是安排讓鄭女作為代理人,代為操持上述物業的相關事宜。
房屋交吉之後,開發商為此申請了頂額的2.4萬元安省退稅。雖然在申請時是用鄭女的名字,但因蔣才是房屋的真正持有人,故開發商後來還是將這筆退稅劃給了蔣氏。
就在這時,Lucy發現她的成績不足以令她在多倫多大學繼續就讀,於是她決定留在溫哥華的卑詩大學繼續肆業。
眼看外甥女要離開,而自己又因為工作的原因無暇去辦理將房屋出租的事宜,於是鄭女向蔣建議,將此處物業出售,最終該物業在2013年4月30日售出。所得的房款蔣全數給了自己的前妻,即鄭女的姐姐,而鄭女本人沒有從中拿一分錢。
但聯邦稅務部則認為,首先鄭女購買該物業的目的是給外甥女居住,而外甥女並不屬於稅法所界定的「親友」關係中,即必須是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至於蔣氏安排讓鄭女作為代理人,已是2012年12月24日的事情,是在房屋於12月20日交吉之後。開發商協助提交的退稅申請,是以鄭女的名義,因此不符合退稅的標準。
法官則認為,鄭女是代前姐夫購買房產,以便讓外甥女在多倫多大學就讀。雖然鄭女簽署了購房協議,但她只是代蔣氏購買。在蔣氏把自己的名字添加進購房協議後,就應撤掉鄭女的名字,僅因開發商的政策規定才沒有撤。
即便在沒有正式文件確認鄭女作為蔣氏的代理人,鄭女實際上仍然起到這個作用。有了正式文件,只是做進一步確認的作用,對實際的代理行為並沒有太大的影響。
鄭女買屋不是為了自住,而是為了蔣氏,而蔣買屋則正是為了要給女兒自住,正好符合退稅的要求。所以聯邦稅務部要求拿回退稅款的要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