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質污染領導須負責 內地「河長制」入法規
【明報專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以加強對水質的保護。新法將首次將河長制寫入其中,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尷F表示,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中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此外,關於農業和農村的水污染情況,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地方政府要規劃建設對農村的污水和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同時增加規定:縣級部門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有關飲用水保護方面,新法尤其強調加強信息公開力度。如規定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等,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同時加強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人民幣.下同)至5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新法還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罰款金額分別提高到「2萬以上20萬以下」、「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政府批准後,可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