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家境貧寒的城市大學學生,為賺取500港元報酬,替人走私貨物到內地,過關被截查,背包內被發現藏有12支氣槍,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辯方稱,被告不清楚所帶貨物,提出上訴,現時案件仍在二審。 課餘兼職幫補家計交學費 《廣州日報》昨引述案情指出,23歲的被告霍×煒為家中幼子,因家貧關係,常利用課餘時間做兼職幫補家計及交學費。去年7月27日下午,霍的何姓中學同學表示認識一名做水貨生意的朋友,邀請霍走私貨物,霍與貨主相約在上水火車站取貨。霍表示,貨主當時聲稱貨物是電子零件,帶貨一次可獲500港元,把貨物放進他和其餘兩名走私者的背包內。 曾打開背包 沒拆開包裝細看 霍又稱,曾打開背包查看,只見正方形的貨物被淡黃色及黑色紙包裝,外面再包膠紙,但因何姓友人及貨主均指是電子零件,故他沒再拆開細看;他亦不知其餘兩人是否帶相同的貨物,只知包裝一樣。當晚3人攜貨物經e道過關,霍走在前面,兩人隨後,過關後沒有把背包放在X光機上檢查,結果海關人員攔截檢查時,在霍的背包內搜獲13支疑似槍支,經鑑定後確定有12支氣槍。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12月2日一審後,判決霍因走私武器,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鑑於初犯,判有期徒刑7年及罰款2萬元人民幣。霍的辯護律師指出,被告對貨物特性不知情,應只屬走私普通物品罪故提出上訴;法院則指證據顯示霍是故意走私,無論是否知道走私貨物是什麼,都不影響其定罪,並以走私對象為定罪根據。現時案件正在二審。 內地對氣槍的管制較香港嚴格,據內地公安部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凡是制式槍支,無論能否完成擊發動作,或發射彈頭的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等,一律被視作槍械。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氣槍2支以上5支或以下,刑期為3年以上7年以下,另加罰金;若走私氣槍數量為5支以上10支或以下,則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加罰金以至沒收財產。 本港射手聯會創會會長黎永權表示,本港對槍械標準為2焦耳以上,1.8焦耳的氣槍亦有一定危險,若在10米內將膠彈射向人體,也可造成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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