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4名子女被指拒絕將繼母的名字刻在亡父墓碑上,更向教會發律師信禁止他人擅自改動墓碑。繼母及其親生子女日前入稟區域法院,指繼母有份出錢租墓建碑,要求4人執行原本協議更換墓碑,或賠償違反協議的損失。 攤分墓碑費協議須刻兩房人名 兩名原訴人為楊美鳳及其親生子女黃馨致,4名被告分別為黃念祖、黃梓玫、黃國偉及黃俊浩,分別是楊的亡夫黃廣清與前妻所生的兒女。原訴一方在入稟狀指出,黃廣清前年11月30日去世,兩方翌月準備其身後事,他們於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薄扶林道墳場租用墓地後,同意平均攤分墓地租金及墓碑費用,條件是先人墓碑上須刻上6人的姓名。 協議達成後,6人支付合共18萬元墓地租金及13.8萬元墓碑費用,被告之一黃念祖則向江聯基石廠訂造墓碑,碑文內容亦由他準備。原訴人之一黃馨致支付有關開支數日後,發現碑文草稿中,其母親楊美鳳的身分是「繼母」而非「妻子」。黃馨致要求黃念祖修改,但一直未獲得對方回應。 直至去年3月,6人在原訴一方家中討論黃廣清的遺囑事宜,會面結束後黃馨致截停黃念祖,黃念祖同意按對方要求,交出最終修訂的碑文版本,但黃馨致及楊美鳳發現,楊的名字在碑文中被直接刪去,但兩原訴人未及抗議,一眾被告已經離開原訴一方的家。 4子女律師信寄教會禁改墓碑 黃廣清的墓碑於去年5月建成,黃馨致於3個月後到該墳場訪亡父墓地時,發現碑上並未刻上其母親的名字。江聯基石廠及教會均向原訴人表示無能為力,因為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收到4名被告寄來的律師信,禁止任何人更改墓碑,除非該等人士與眾被告達成協商。 兩名原訴人指出,其代表律師曾去信被告一方,要求眾被告遵守早前協定,但未獲回覆,故原訴人遂興訟解決。原訴人又估計,更換墓碑開支約13.7萬元。 【入稟編號:DCCJ19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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