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咸美頓市一名華裔業主持有的兩層高住宅樓房發生火警,被當地消防部門要求改善消防設施,但業主指房屋不屬於寄宿住宅,不受相關法例規管,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業主再上訴至消防安全委員會(Fire Safety Commission)同樣被駁回。
案中上訴人江氏擁有多個物業。其中一個物業住於咸美頓市Westwood Ave.。該物業原只是一個兩睡房、一廚房的設計。但江氏為物業進行翻新工程﹐將物業變成9間睡房及2個廚房。江氏將9個房間出租給麥克馬士打大學(McMaster University)學生﹐自己則不在該物業居住。
該棟兩層高連地庫的住宅建築物在2014年10月發生火警,通向地庫的樓梯起火,當局相信有人蓄意生火。
咸美頓消防部門(Hamilton Fire Department)在同年11月11日發出兩張檢查命令,當時這些命令形容肇事住宅建築物為「寄宿住宅」(residential lodging home),要求業主遵守特定法例的防火要求。
江氏向安省消防處(Ontario Fire Marshal)上訴,但消防處在翌年5月裁定,肇事房屋符合寄宿房屋的標準,維持命令大部分的條文,包括要求江氏維修牆壁和天花的洞口,維修出口燈和滅火器,提供額外滅火器,準備可接受的防火安全計劃。
江氏在同年6月上訴至消防安全委員會,他堅稱房屋是個人住宅(individual dwelling unit),命令提及的防火守則(Fire Code)並不適用。上訴聆訊於去年9月28日在安省安全、牌照上訴和標準仲裁法庭(Safety, Licensing Appeals and Standards Tribunals Ontario)當中的消防安全委員會進行。
消防安全委員會指,任何住宅單位(dwelling unit)必須符合至少3項標準,分別為:一,包含的至少一間作補充使用的房間;二,在單一租賃下運作;三,以同一管理單位運作。
至於寄宿住宅或分租屋等,雖然防火守則沒有為其定義,但委員會認為,這種樓房的樓高要少於3層,建築面積不多於600平方米;向4人或以上出租,租客要共用獨立洗手間和廚房。江氏雖承認向超過4人出租房間,但指防火守則沒有實則定義。
委員會審核江的物業是否符合住宅單位標準,江氏和當局在「是否單一租賃」一項出現分歧。
單一租貸就像向一個家庭租出物業;委員會研究江氏一張過往的租約,指它是一張獨立租客的單一合約,不是如江氏所稱,一張合約包含所有租客。
委員會認為租客們需為各自的房間負責,指江未能證明房屋是單一租賃,因此也裁定該房屋不屬個人住宅單位(individual dwelling unit),不能獲豁免當局列出的防火守則條文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