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辱警」立法 能否重建警民關係?

[2017.03.23] 發表
主辦單位指高峰時有3.8萬人參加,包括現役休班、退休警務人員及其親友。員方組織代表發言稱會去信特首要求就辱警罪立法。
兩個警察員方協會2月尾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會場外有市民示威,展示寫有「如果警察打人!應該向邊位報案?」。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民主黨議員涂謹申

【明報專訊】7名警員佔領運動期間襲擊曾健超罪成,判囚兩年,惹來巨大迴響。有市民認為是限制警權過大的合理判決;警隊普遍認為法官判刑過重,並投訴執勤期間屢遭挑釁,要求設立辱警罪。近年香港街頭經常出現衝突,有前線警員對被粗言辱罵挑釁心存怨氣,有示威人士則不滿警員行為並非政治中立。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支持就辱警罪立法,泛民主派則認為,問題源於市民對特區政府的不滿和不信任,訂立辱警罪只會帶來爭議,無法解決問題。各方有何理據?

事件背景

■評論摘錄——支持訂立辱警罪

上一任警務處長曾偉雄2012年曾表示會考慮引入辱警罪,但時任保安局長李少光則表示,現階段無意立法。但如果情G惡化,令前線警務人員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當局會認真研究是否立法。

2014年3月,警方向警務人員發出《處理市民辱罵行為的指引》,列明「理解市民面對警務人員時,有時會情緒激動或備有戒心」,提醒警員在面對市民辱罵行為時需要保持克制和忍耐。如情G許可應緩和場面,並注意本身的說話及身體語言,避免令情G惡化。若有人破壞社會安寧或阻撓警務人員,可考慮拘捕。

警員亦可以根據市民「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等行為,用 《公安條例》下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第17B(2)條)及非法集結罪(18條)檢控。另外警方亦可以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以俗稱「阻差辦公」罪,拘捕阻礙執勤的人。

2014年9月香港爆發雨傘運動,有示威者不滿警察的執勤手法,認為有違政治中立原則,令警民關係進一步緊張。部分激進的示威者辱罵、挑釁警察,當中曾健超向警員潑液體襲警罪成,而7名警員襲擊曾健超亦罪成,再掀辱警罪討論。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及警務督察協會為跟進七警案,於2017年2月22日舉行聯合特別會員代表大會,當中討論「就辱警罪立法」,認為是重建士氣的出路。保安局長黎棟國表示,公職人員服務港人,應受尊重,注意到有職員協會建議設立侮辱公職人員的罪行,保安局現階段無相關計劃,但持開放態度,聆聽所有意見。

現時英國、美國、法國、新加坡、澳門等地均設有辱警罪,例如《法國刑法典》規定,侮辱公共機關的執法人員,會判處6個月監禁及7500歐元罰款;澳門《刑法典》設有侮辱罪,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會被加重處罰,即「加重侮辱」,最高可判囚4個半月或最高180日罰金。

◆蓄意侮辱不應容忍

陳祖光(中)在兩個警察員方協會舉行的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後向傳媒表示,對警察蓄意的侮辱不應容忍,是破壞治安,將去信要求特首就侮辱公職人員罪立法。——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

教育年輕人

梁美芬擬就設立「辱警罪」提交私人條例草案,稱若能成功立法,則至少能讓廣大市民特別是年輕人明白不能侮辱警察,這種法例的制訂帶有教育作用,從而令民眾改變一些行為,使民眾的行為更符合文明社會的標準。——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

?解讀

兩個警察員方協會於2017年2月22日,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有發言警務人員談及工作遇到挑釁時「爆粗」,獲台下參與者以粗口呼應。會後,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表示警察不應該違法,但反問如有人因為受挑釁侮辱而動武,應否譴責挑釁的人?他亦曾於2015年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周年慶酒會致辭時稱,有遊行集會者不尊重警方執法、侮辱警察,令他想起俗語「先撩者賤」,如遊行集會的參與者守法,「警察會否自找麻煩呢?」

警網上撰文:社會要求接受侮辱 邏輯可笑

《香港01》博評2017年2月28日刊出題為〈一名警員回應一名警務督察的自白〉的讀者投稿,撰文者自稱「一名警員」,為社會要求警員面對侮辱時要「忍氣吞聲」抱不平:「因為警察受過訓練,懂得處理市民的挑釁,所以要接受侮辱,也因為警察有槍有警棍,更加要忍氣吞聲」,形容這些邏輯「可笑」。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李占安曾稱辱警罪已討論多時,很多國家亦有類似法例,希望能保障警員執法時得到尊重和不會受辱。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在2015年的一次立法會會議上稱,「隨便侮辱佢](佩槍的警員),令佢]失控,對成個環境、對鶩茪H本身,包括侮辱佢鴾H係好危險謘I」,希望可以就辱警罪立法。

她2017年2月26日出席港台節目《城市論壇》時表示警方成為磨心,常被故意挑釁,希望可以為上班冒生命危險的警務人員提供一個受尊重的環境執法。她認為大眾不用過分擔心侮辱罪的刑罰過重,「唔好諗坐監、可能係罰款」,希望辱警罪能如亂拋垃圾定額罰款、強制汽車乘客佩戴安全帶等法例,讓社會警覺。

梁其後在2017年3月2日《明報》撰文〈為何要提出辱警罪〉,解釋理據。她認為即使現時有襲警、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的罪名,卻未能向社會大眾發出「任何人均不應向執法人員進行故意侮辱及挑釁,從而達至犯罪或政治目的」的清晰信息,認為「一些人已視執法的警務人員為無物」。

梁美芬:損警士氣 影響港利益

她坦言制訂辱警罪並不能完全消除警員受辱的情G,不過能教育市民不能侮辱警察,「使民眾的行為更符合文明社會的標準」。她重申,若風氣惡化令警隊士氣受損,影響香港整體利益,立法便有其必要,而制訂辱警罪不會撕裂社會,不想制訂辱警罪的人就應該一起做群眾教育,而不應站在挑釁仇警情緒的一面。

■評論摘錄——反對訂立辱警罪

◆辱警根源是對政府不信任

林卓廷認為辱警的問題根源在於市民對特首梁振英政府的不滿和不信任,而折射到前線執法人員身上,訂立辱警罪只會帶來爭議,激化社會矛盾,故不贊成訂立辱警罪。——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

「辱警」難界定

涂謹申擔心設立「辱警罪」會令社會撕裂更嚴重,又認為若設立「辱警罪」必須同時設立「辱民罪」,「無理由話警察有特權可以鬧市民」。他解釋若只立「辱警罪」而不立「辱民罪」,市民會更不滿,對警察不利,而且「辱警罪」亦很難界定。——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民主黨議員涂謹申

?解讀

監察警權組織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出席2017年2月26日的《城市論壇》。他表示,立法需要考慮「必須性」及「可行性」,現行已經有《公安條例》第17(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條例協助警務人員執法,若再就辱警罪立法,即把檢控門檻再拉低,擔心會影響市民的言論自由,亦認為難以界定何謂侮辱性言論,最後只會令警方與市民更互不信任。

現有《公安條例》已協助執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政治問題政治解決」,並非「政治問題法律解決」,很多人是不滿特首而非不滿警察,惟由於警察一定要保護特首,故雙方多爭拗,「(警察)幫政府做受罪羔羊,好無辜、好慘」,呼籲市民要尊重警察。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亦反對設立辱警罪,他亦有出席2月26日的《城市論壇》,表示自己曾為廉署調查主任,過去執法時亦經常遇上被捕者粗言對待,但認為「作為執法人員呢,無論受咩挑釁都好,都要時刻保持專業嚘諯哄A不能夠因為對方粗言穢語侮辱就同樣咁對待返佢」,應按法律執法,無論對方說什麼都不應受影響。而且他指出現時警員向市民講粗口,經投訴後一般只會被紀律訓諭,但若設立辱警罪後,市民向警察「爆粗」或需負刑責,情G並不公平。

「辱警」檢控蒐證有困難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認為七警案之後再討論辱警罪只令社會有新一波撕裂情?出現,不認為目前政治氣氛適合立法,並相信檢控有困難,怎樣才構成辱警將掀起爭拗。對於有警員稱壓力大,鄭承隆認為政府施政令市民不安及不滿才上街,若不從根本做起,不將社會氣氛改善,回應市民訴求,即使有辱警罪亦無效。

資深傳媒人吳志森亦質疑為何警察才有受辱罪的「特權」,其他公職人員和職業是否都應設立受辱罪才算恰當公平,認為倡議者應該說清楚立法的準則及範圍。吳又引用孟子的「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珛M後人狺均A國必自伐然後人伐之」,認為受辱者應先自省受辱原委。他重申警民關係緊張對香港的安定絕無好處,但警方有殺人武器,更有執行法律的公權力,要得市民尊重,需「靠自己的表現贏回來」,否則訂立「辱警罪」,不但無法挽救低落的警察形象,反激化愈來愈緊張的警民關係。

《香港01》博評於2017年2月27日登出自稱為「一個警務督察」的文章,題為〈一個幫辦的告白〉。作者反對用訂立辱警罪來捍衛警察的尊嚴,反認為警察的尊嚴應來自「市民對警察由衷的尊重、信任、愛戴,而非來自一條法例」。

他指出設辱警罪的城市不多,且入罪難度高,對警民關係無益,形容立法是「拿石頭砸自己腳」。

[通通識 第4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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