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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業主趕走租客通知期限有分別

【明報專訊】安省的租客受到一定的法律保障﹐業主不能隨便向租客逼遷。但根據多倫多華人及東南亞社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網頁指出﹐在一些情況下﹐業主仍有權要求租出遷出﹐不同的理由﹐業主預先向租客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所需的時間亦不同。

業主可要求租客遷出的理由(業主終止出租單位通知期)﹕

‧欠租(14日)﹔

‧時常逾期繳租(7日)﹔

‧租客或其訪客在物業內進行非法行為(10日)﹔

‧租客或其訪客毀壞物業﹐以及對業主或其他租客造成嚴重滋擾(首次通知期為20日﹐6個月內第2次通知期為14日)﹔

‧業主想拆毀樓戶或改作其他用途(120日)﹔

‧業主﹑業主的家人﹑未來買家或買家的家人想入住。家人泛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子女及父母﹐也包括上述人士的照顧者(60日)。

如不想搬走或不認同業主要求遷出的理由﹐租客有權拒絕﹐但須立即尋求法律意見。

業主提出終止租約的一些理由﹐如經常欠租﹑毀壞物業﹐又或滋擾業主或其他租客﹐若被趕租客能即時糾正有關問題﹐業主亦無權強行驅趕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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