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已取得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國移民﹐以家人團聚方式申請其母親及妹妹來加﹐不惜虛報收入﹐將收入調高至申請門檻﹐被移民部發現﹐下令將他驅逐出境。移民不服﹐以其2歲兒子需人照顧作人道理由﹐向移民部上訴部門(IAD)提出上訴,試圖推翻判決,但上訴被拒。這名移民再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主審法官駁回其申請,維持驅逐出境判決。
聯邦移民部上訴部門指出﹐申訴人唐氏在加國10年﹐一直工作﹐這對他的上訴有利﹔但他提出其在加國所持資產﹐以及與社會聯繫方面的證據則相當有限﹐無從反映出他萬一被遞解出境﹐會令孩子受很大影響。此外﹐孩子的母親表面上很少參與其日常的起居﹐但申請人亦無足夠證據顯示﹐母親拒絕撫養孩子。
案中申訴人唐氏﹐於2006年5月﹐透過配偶團聚申請移民加拿大﹐並於同月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其後他與妻子在2007年7月離婚。同年10月﹐唐氏在移民顧問協助下﹐申請其母親及妹妹來加﹐申請獲批﹐兩人於2013年1月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
與此同時﹐唐氏於2012年開始與另一名女子約會﹐二人更於2014年8月誕下一名孩子。由於孩子在加拿大出生﹐故自動成為加國公民。其後﹐唐氏與女友分手﹐唐氏則負責照顧孩子的日常起居。
至2015年﹐唐氏被指為母親與妹妹申請團聚移民時﹐虛報入息及工作經驗﹐違反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41條。聯邦移民部遂向他發出遞解令。唐氏以需照顧年僅2歲的孩子作人道理由﹐向移民上訴部門(IAD)覆檢裁決﹐但當局認為唐氏提出的人道理由未夠充分﹐因此維持原判。唐氏不服﹐並以兩項理據上訴至聯邦法院﹕其一﹐即使他虛報資料﹐也不嚴重至被遞解出境﹔其二﹐他指上訴部門在裁決時﹐未充分考慮其在加國出生的孩子利益。
聯邦法院審理此案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指出﹐唐氏虛報收入的目的﹐是要收入達到申請團聚移民的門檻﹐這點唐氏已直認不諱﹐而此舉足以損害移民系統的誠信﹐其申請亦因而順利獲批。
雖然唐氏埋怨﹐虛報收入只因受移民顧問影響﹐自己也是受害人。但IAD認為﹐唐氏在申請表格上簽名﹐並承諾所提供的資料一切皆為事實。唐氏的說法只是諉過於人﹐這更顯示出他並無悔意。至於IAD被指沒充分權衡孩子的利益﹐但當局認為他們已根據唐氏所提供的資料作全面評估。
唐氏雖以孩子健康及安全為由﹐聲稱不宜帶孩子返中國居住﹐又指孩子的母親因自身健康問題﹐無法提供照顧。 法官Ann Marie McDonald承認﹐在人道理由上﹐顧及孩子利益的確十分重要﹐只是唐氏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孩子隨他返回中國居住﹐對其健康帶來甚麼影響﹐何況根據女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她亦偶爾參與照料孩子的工作。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撤回其司法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