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議題:毋忘海難教訓

[2016.10.13] 發表
家屬古太(左)表示,家屬最著緊造船和驗船過程中的失誤,有沒有人需負刑責。她又指經入稟取得的海事處內部調查報告,部分重要資料被遮蓋,形容是「無字天書」。
黃鑑清

【明報專訊】2012年國慶夜,載有超過120人的港燈南丫四號由南丫島出發,往中環準備欣賞國慶煙花匯演,於南丫島西北面與港九小輪公司所有、由中環開往南丫島的海泰號相撞,數分鐘內斜插入水沉沒,事故造成39人罹難、92人傷。政府成立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和運輸及房屋局分別完成調查報告,均直斥海事處疏忽職守。海難至今逾4年,兩個肇事船長及兩個海事處公職人員被判入獄。政府有否就海事安全的監管汲取教訓?

■南丫海難事件簿

2012年10月1日晚

南丫海難造成39死92傷,為本港逾40年來最嚴重海難

2012年10月22日

政府成立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倫明高領導的「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追查海難成因及檢討海事安全。委員會12月展開聆訊

2013年4月30日

政府公開部分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指南丫四號座椅不穩、無小童救生衣、沒裝「水密門」是導致多人罹難原因,並提出13項建議。報告狠批海事處人員驗船程序敷衍塞責,南丫四號在設計、造船及驗船階段連番有人出錯,更點名批評海事處監管制度存在嚴重問題

2013年5月

海難傷者及死者家屬發公開信批評海事處長廖漢波無道歉,以及批評政府欠承擔,後來廖漢波向死難者家屬、傷者及市民鞠躬道歉。海事處內部調查被質疑「自己人查自己人」,改由運房局負責,並成立海事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

2014年4月24日

運房局內部調查報告原有430頁,但運房局稱為免影響刑事調查及紀律行動的公正,僅公開30頁摘要,亦揭發海事處負責驗船的部門長期有法不依

2015年2月14日

港燈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被裁定誤殺罪不成立,但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9個月;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39項誤殺罪和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8年。「危害他人海上安全」指船長沒運用視覺、聽覺及雷達保持適當瞭望,亦沒採取足夠預防行動避免碰撞,危害兩船船員及乘客安全

2015年9月30日

海難家屬與律政司長袁國強會晤,獲告知由於證據不足,除兩名已遭檢控的海事處人員外,不會起訴其他涉事公職人員

2016年2月25日

海事處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圖)被控在2013年的南丫海難調查委員會聆訊中作假證供,訛稱檢查時確認「南丫四號」上有12件小童救生衣。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法官指他作假證供自保,也為掩飾海事處的失誤,罪行嚴重。黃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上訴庭拒絕受理

2016年3月

高院法官透露海難死傷者的索償共130宗,其中80宗的申索人已與港燈和解

2016年6月14日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海事處對海上事故調查報告建議的跟進機制,揭露海事處2005年1月至2013年5月間完成的海上事故調查共114宗(涉及308項建議),其中5宗「沒作任何跟進」,直斥海事處「資料甩漏、混亂不全」,「跟進不足、監察不力」,形容情況「差劣」。協助海難家屬的立法會議員塗謹申認為海事處無汲取人命傷亡的教訓,對執行海事安全仍舊把關不力,漠視市民及海上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海事處接納申訴專員公署建議,並已著手跟進。

2016年6月21日

海事處前助理處長蘇平治於海難後,自揭曾於2007年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需配備兒童救生衣新例,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16個月

■海事處事件中被揭失職

◆官員瀆職

南丫四號沒兒童救生衣

政府2007年訂立《商船(本地船隻)條例》,列明渡輪需提供船上總人數100%的成人救生衣及5%的小童救生衣,並給予船東1年寬限期,即2008年生效。南丫海難中有8名兒童死亡,事發時南丫四號並無配備兒童救生衣。海事處高級驗船主任作供時承認海事處沒有執行有關法例,表示不執行政策由「總經理蘇先生」決定。

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當時為首席驗船主任,但向下屬發出口頭指示,要求只向新船執行新例,過往曾通過年檢的「舊船」毋需執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批評他違反立法機關的決定,更自行猜度新例;辜負公眾對海事處,甚至公務員制度的信任。法官指出,雖然蘇平治上任本地船舶安全部總經理前已存在「舊船舊例,新船新例」,但他沒有叫停有關做法。蘇平治一方辯稱此舉為令新例實施得更順利,但法官反駁指蘇曾透露有業界人士反映,若執行新例將令營運成本大增,認為蘇不向舊船執行新例只是為安撫業界,屬明顯及存心的行為失當。

◆工作馬虎 疏忽職守

南丫四號沒設水密門

「水密門」可在船體破裂時,抵擋指明容積的浸水流到其他船艙,避免或減慢船舶下沉。申訴專員公署報告披露,2000年政府有測量船因水密門問題沉沒,海事處早已提出檢查同類型船的水密艙壁等建議。運輸及房屋局長張炳良回應稱當時「海事處亦跟進了」。不過立法會議員塗謹申披露,當時海事處認為意外並無涉及非政府船,因此沒有針對非政府船作相應檢查。

南丫四號快速沉沒的原因之一,正是舵機房和油箱房間無裝上水密門。海難調查報告指出,南丫四號的圖則有「水密艙壁」,但沒有裝上「水密門」以阻隔船底的不同船艙入水;批評海事處由審批圖則、驗船,連續4次錯過發現漏洞機會,否則不會發牌予南丫四號。

死難者家屬古太2016年6月表示,家屬最著緊造船和驗船過程中的失誤,有沒有人需負刑責。《明報》2016年6月一篇社評認為,南丫四號水密艙建造之疏失,與相撞後迅速下沉有很大關係,由建造到檢驗各階段經歷過的人,紀錄上都有名有姓,若政府不循這個關鍵點追究責任,需有使人信服的理由,否則難以向死難者家屬和公眾交代。

南丫四號座椅固定不穩

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發現,南丫四號座椅沒有固定在甲板上,大部分螺絲只嵌入甲板上鋪設的發泡膠,導致乘客在撞船後因座椅鬆脫而被擊中或在沉船中被困。委員會報告點出負責製造的財利船廠和船東港燈的錯誤,同時批評海事處驗船時信納座椅穩妥、只選驗若干座椅、無問船廠座椅的固定方式。

■爭議

不公開海事處內部調查報告

運房局將整份海事處內部調查報告交予警方作刑事調查,然至今未全面向公眾披露,原因是律政司包括刑事檢控專員的法律意見認為披露整份調查報告會「有嚴重風險」,「為了避免令刑事調查以致日後的任何刑事程序出現功敗垂成的風險」,2014年4月以摘要形式公佈。(見右方)

內部調查表明有17名海事處人員行為失當,建議對其中13人採紀律行動,但涉事人的身份、職級、負責的工作、失職情況等均沒交代。公務員事務局指出,已就個別涉及海難的人員展開紀律程序,但拒絕透露人數及懲處。政府一直不公開報告,並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需簽署保密協議才可在政府安排下,閉門閱覽經遮蓋的報告。塗謹申指斥有關安排極為嚴苛。

有家屬要求公開內部調查報告。在海難中喪子的古太透露,經入稟取得的報告部分重要資料被遮蓋,形容是「無字天書」,批評律政司「隻手遮天」。家屬就算想循民事程序追究,也不知道向什麼人採取行動。當時律政司解釋不能公佈內部調查內容,因關乎正在或可能就事故展開的刑事程序及紀律行動。

2015年9月,律政司長袁國強稱因為「沒有足夠證據作檢控」,除兩名已遭檢控的海事處人員外,不會再起訴其他涉事公職人員。古太稱在調查委員會聆訊時得悉海事處沒有明文規定工作程序,失當行為沒有文件紀錄,「不是他們無錯,而是慣常做法都是失當……搵唔到證據,保障了他們」。

◆海事處內部調查報告摘要

調查對像:55人(自1994年11月起曾處理「南丫四號」的人員,其上司和各級管理層。2人已去世,1人因嚴重健康理由未能提供協助)

執行職責時行為不當:17人

•建議採取紀律行動人員:13人

•因事發時已退休,無法追究人員:4人

至今海事處人員檢控進度:

•被刑事檢控並定罪:2人

•律政司表明不會再有刑事檢控;公務員事務局回應傳媒稱已就個別人士展開紀律聆訊程序:11人

未發死亡證

海難至今4年,家屬仍未取得死者的死亡證。家屬黃先生接受有線電視訪問,稱曾致電生死登記處查詢,對方回應指要「等死因裁判法庭」,但未有回應是否涉及刑事檢控未完成。家屬因未取得死亡證,不能領取亡者的保險賠償,或把物業轉名。警方指已向死因裁判官呈交死因調查報告。司法機構表示,死因裁判官會在收到警方的完整死亡調查報告後,決定會否進行死因研訊,審結後通知家屬取死亡證。

《明報通通識 第4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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