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表示,或追究擅自決定不派證人傳票的警務人員,但並未明言他們涉及什麼罪行。大律師陸偉雄推測,有關警務人員或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因警察有其職責,不派傳票召證人上庭,被告或因此脫罪,認為警察「應該做的事沒有做」。 不涉藐視法庭 陸偉雄表示,警方認為證人重要,希望證人出庭作供的情G下,才會申請證人傳票。他指出,申請傳票需要填表並交給裁判官簽署,「做咁多功夫,無理由話唔派」。至於是否觸犯罪行,陸偉雄認為要視乎是否有合理解釋。 陸偉雄認為,事件不涉及藐視法庭。他解釋,法庭並沒有命令警員派傳票,派傳票只是他的工作,若有不遵從法庭命令,如證人收到傳票後拒絕出庭,才是藐視法庭。 按例專人親自送傳票 另外,根據《警察通例》,證人傳票必須由專人親自前往證人最後報稱住址或其經常居住地,交給證人本人或其他人士代轉。若證人傳票並非親手送遞,案件主管須於開庭前聯絡證人,確保證人已接獲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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