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早前處理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時,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後來卻擅自決定不向證人發證人傳票。負責的案件主管昨被傳召到庭解釋事件,指證人因工作拒絕出庭才作此決定,裁判官練錦鴻(圖)斥警方無權作出相關決定,做法破壞制度,或考慮向警方投訴。 稱證人因工作拒出庭 案件主管周國榮(譯音)昨在庭上表示,其下屬周子華(譯音)曾多次與有關證人聯絡,游說對方出庭作證,但對方因工作關係拒絕,故決定不向對方發出證人傳票。 被告最終撤控 案件原定於上周二開審,周國榮稱他於開審前2至3日知悉有關安排,當時認同其下屬的做法,而法庭於開審當日才獲悉有關安排,被告最終獲撤控。 主管稱已遭管理層責備 周國榮昨嘗試向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解釋,惟練官質疑警方無權作有關決定。周回應時承認做法錯誤,會為事件負責,他亦因有關事件被管理層責備。練官指周被責成是內部的事,限他於5個工作天內作詳盡書面解釋,並斥警方工作不力,質疑如每人以此方式工作,制度無法有效運作。練官亦稱,未決定會否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早前亦有警員被法庭批評失職。一名警員原需於上月10日到觀塘法院就一宗藏毒案作供,惟當天該警員離港旅遊,無法出庭作證。辯方於開審前兩天才得知有關消息,案件需押後至該警員復工後開審,被告因此需延長還押期5天。 負責重新安排審期的練官知悉事件後感不滿,傳召案件主管到庭解釋,主管稱該警員已調隊,故不知請假事宜。練官當時斥警方若繼續以此方式工作,將影響警隊名聲。 而上月22日持刀行劫女找換店東主一案提堂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惟申請理由有不同版本,由等候警方調查變成等候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質疑警方以索取法律意見為藉口,實情是希望有更多時間等待化驗報告協助調查案件,斥警方以卑鄙手段誤導法庭,要求控方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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