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入屋拍樓盤相 租約需賦權 或租客允許
安省地區法院裁定﹐除非租約訂明﹐又或者獲得租客許可﹐否則房東無權進入已租出物業內拍攝照片。
較早前﹐1名租客拒絕讓房東拍攝供作放盤用途的相片﹐導致安省租務委員會(Ontario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頒下遷出令。
這名租客認為﹐如果相片在網上公開她與子女的個人物品﹐她的隱私會受到侵犯。
安省租務委員會認為﹐有關的租約賦權房東不論什麼情況均可以進入物業之內﹐因此裁定房東可以入內拍攝照片。
不過﹐地區法院翻查2006年住宅租務法的相關章節﹐找不到任何條文賦權房東進入屋內拍攝照片﹐以供物業出租或招租之用。
地區法院指出﹐根據有關的租約﹐房東若然發出通知﹐可以安排買家或租客看樓﹐但卻沒有條款允許代理人入屋拍照﹐供作賣屋用途。
地區法院因此推翻租務委員會所頒布的遷出令﹐但卻同時指出﹐房東可以入屋量度面積。
以往曾有1宗房東拍攝室內照片的個案。不過﹐地區法院認為﹐該個案涉及損毀檢查﹐性質不同﹐不應相提並論。
根據法例﹐房東可以進入屋內進行檢查﹐若然拍照﹐應當不會在互聯網上公開﹐因此不會影響租客的隱私權利。
法律界人士指出﹐今次的訴訟顯示﹐擬定租約方面﹐如果能夠事先有略為周全的想法﹐可以避免日後遇到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