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聲請者收錢斬人 加刑囚44月

[2016.08.20] 發表

【明報專訊】兩名越南人今年3月伙同一名男子在上環中區警署門外持刀,企圖襲擊3名男子,越南人其後被捕,他們昨分別被判囚43及44個月,其中一人為酷刑聲請者,法官斥他為掙報酬任刀手,被不法分子利用,玷污了香港法治,加刑6個月。

兩越南人警署外施襲判囚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出,本案屬嚴重罪行,行兇者明顯是有組織、有預謀行事,他們在警署門外施襲,是對法治嚴重挑戰及侮辱。郭官又指首被告Le Van Nhan(34歲)及次被告Le Van Tuan(31歲)與3名事主並不認識,沒有過節,為掙取報酬,擔任合約刀手的角色,判兩人監禁無可避免。

郭官稱,次被告為酷刑聲請者,享受「特殊利益」、「優惠待遇」自由留港,他為錢犯罪,對本港法治安全造成不利影響,判刑時會加刑6個月,判他3項企圖傷人罪共囚44個月。

郭官特別提到,本港約有1萬名酷刑聲請者,明白他們不可以工作,依靠簡單資助餬口,若可掙錢對他們來說一定有極大吸引力,酷刑聲請者需有定力及道德約束,否則隨時被不法分子利用,玷污本港良好法治及安全。

僅靠資助不可工作 官指需有定力

至於首被告,郭官指他主動帶領警方拘捕次被告,可獲額外減刑,判他3項企圖襲擊罪共囚36個月,另一項非法在港逗留罪則判囚7個月,分期執行,故共囚43個月。

案情指出,首被告及次被告於今年3月23日,在中區警署外與另一名不知名者,意圖襲擊3名男子。3名事主看到有人持刀後四處逃走,其中一人走入警署,警員見狀拔槍指嚇,首被告與次被告未有成功施襲就逃去。兩人在警誡下承認因5萬元報酬而被吸引,他們亦在事後收取1.5萬元。

【案件編號:DCCC 5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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