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明報》社評誹謗案 貝鈞奇上訴終院被拒
【明報專訊】香港足球總會副主席貝鈞奇興訟指《明報》誹謗案,終審法院昨日拒向貝鈞奇發出上訴許可,換言之貝已沒有再上訴的途徑,纏訟7年多的案件告一段落。貝鈞奇在庭外透露,需支付逾千萬元訟費,表示尊重法庭裁決。
貝鈞奇:需付逾千萬訟費
貝鈞奇昨在庭外表示,堅持上訴只為體育精神,他仍認為上訴庭判決值得商榷,形容現時情G有如球證「睇漏眼」,但無論如何「輸鰲N輸驉A要認命」,他又笑指與明報一直關係良好。
涉案社評批足總管理不善
明報於2009年4月10日發表標題為〈問題球賽疑點重重 蒙混過關足運必死〉涉案社評及另一篇相關新聞報道,當中談及屯門普高足球隊涉嫌打假波,批評足總管理不善,被貝鈞奇控告誹謗。原審時陪審團裁定社評誹謗,但明報指刊登社評前已採取公平合理步驟, 足以用「有限制特許報道權」(qualified privilege)或「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作抗辯理由。高院法官後來裁定明報刊登社評前未採取公平及盡責的步驟,須向貝賠償50萬元。明報去年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明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下令撤銷貝的申索,並頒令貝支付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今年4月,貝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但被拒絕,不過上訴庭接納貝鈞奇的說法,指明報提出的部分辯護不成功,故更改原本訟費命令,下令貝只需支付明報一半的訟費。貝不服,昨再就明報可否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的法律觀點,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明報就原審上訴索410萬訟費
代表貝鈞奇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昨要求終院就4個涉及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的法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終院聽罷鮑的陳辭後,表示毋須代表明報的資深大律師黃仁龍作陳辭或回應,決定拒絕向貝一方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由貝一方支付今次的訟費。據了解,明報一方認為4個法律問題不牽涉廣泛的公眾利益,部分牽涉事實爭拗,以及原審時未有提出的法律觀點,認為終院不應批出上訴許可;明報就原審及上訴的訟費(未計終院上訴部分),要求貝一方支付約410萬元。
【案件編號:FAMV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