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法院的裁決顯示﹐至親簽署終身租約宜先心思熟慮﹐因為日後反悔未必獲得法庭的批准。 根據有關訴訟案情﹐安省一對兄妹簽署終身租約﹐8年後身為房東的兄長反悔﹐但法庭裁定﹐必須履行租約﹐至胞妹死後才能結束。 法庭資料披露﹐這名兄長是於2006年簽訂租約﹐容許妹妹終身租住土庫﹐每月支付500元的租金。租約明確指出﹐並非固定年期。 時至2014年﹐這名兄長希望安排女兒在土庫居住﹐因此試圖終止租約。根據住宅租務法﹐若然租約期滿﹐這樣的安排一般可以獲得批准。然而﹐妹妹拒絕遷出﹐糾紛鬧上租務委員會。該委員會認為租約內容矛盾﹐一方面容許租客終身租住﹐另方面又註明並非固定年期﹐最後將合約理解為無限期的月租性質﹐因此批准終止租約。 不過﹐安省地區法院則推翻租務委員會的裁決。負責審理這宗上訴案件的3名法官認為﹐租約中的「並非固定年期」的含意﹐可以被理解為房東及租客都不知道有生之年的期限﹐所以不能夠定出年期。 安省地區法院在裁決中稱﹐這份租約實際上有固定年期﹐也就是有生之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