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隨家人移加的台灣女子申請入籍﹐聲稱4年內在居住滿1,096日﹐比聯邦移民法要求的逗留條件僅多出一日﹐卻被移民官發現台女未有申報兩次出境紀錄﹐質疑其入籍資格﹐並將個案轉介至公民法官﹐在加國大學碩士畢業的台女面見法官時﹐即以英語非其母語為由﹐聲稱誤報出境資料﹐卻不獲法官接納﹐台女再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駁回。
申訴人李氏於2008年﹐隨家人以投資移民方式移加﹐但其家人在未正式成為加國公民時﹐便於2012年返回台灣﹐李氏則仍留在加拿大肆業﹐直至2011年12月為止﹐並於同年12月23日入紙申請入籍加國。但她在遞交申請表後﹐便離開加拿大﹐先後前赴台灣及香港找工作或繼續進修。
根據聯邦移民法﹐李氏在遞交申請表前4年內﹐須留加滿1,095日﹐才能符合移民的逗留條件。
李氏於2013年10月﹐面見移民官時雖聲稱自己留加日子共有1,096日﹐剛好比法定要求多出1日﹐卻被移民官質疑﹐指李氏分別於2008年4月及2010年11月2次離境﹐卻未向當局申報。移民官遂將其個案轉介至公民法官跟進。
第一次未申報的紀錄是李氏前往美國出席其表親婚禮﹐並在美國逗留了13日﹐這令移民官將李氏的留加日數扣除至只有1,090日﹐比法定要求少了5日﹔第二次則在2010年11月13日﹐李氏亦曾經出境﹐但同樣未申報。
然而﹐當個案轉介至公民法官時﹐李氏卻以英語並非其母語為由﹐因此錯誤向移民官交待表親結婚的日子﹐並改口稱該婚禮其實是在2010年8月舉行﹐該次出境紀錄﹐她早已申報。
2008年4月及2010年11月的2次出境﹐她亦只是到了美國1日﹔然而﹐李氏俱未有提交任何文件﹐證明她出境前後都留在加拿大。
但法官質疑李氏的口供﹐認為加國大學取得藝術學士及碩士的申請人﹐無理由因語言問題而誤報資料。
法官又指﹐李氏聲稱在2004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間﹐與父母居於溫哥華﹐卻又未能提供足夠證明﹐如銀行月結單、信用卡月結單、雙親的地稅評估單等。
正因李氏不但無足夠證據﹐證明她在4年中留加至少1,095日﹐以及推算她可能留加的日數﹐故決定拒絕其申請。
但李氏不服﹐以移民官及公民法官均未有明確指出﹐測試她是否符合逗留條件的方法﹐以至她無法提出相應的資料或證據﹐釋除法官疑慮﹐認為裁決不公﹐故提出司法覆核。
負責覆核的聯邦法院法官索思科特(Richard Southcott)則認為﹐公民法官要求李氏證明﹐她在4年內留加的實際日數﹐來決定她是否符合移民資格﹐顯而易見﹔而期間李氏有足夠時間及機會﹐提出相關證據。
索思科特同時覺得﹐公民法官的裁決合理。他指出﹐當李氏被發現扣除了兩次未申報的出境紀錄後﹐其留加日數根本不足1,096日﹐即更改口供﹐卻未能提交相關證明。
索思科特認為﹐公民法官拒絕李氏申請的主因﹐並非她2次出境的日期與日數的長短﹐而是整體而言﹐李氏留加1,096日的講法﹐本身就欠缺理據支持。
最後決定駁回李氏的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