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批執法鬆散 缺劃一標準如放生
【明報專訊】大棠村多年來發生違例填土情G,惟規劃署屢次發出違例通知書,仍無阻非法倒泥於該地發生,面積更是有增無減,池塘亦被填平,規劃署卻以1990年的高空圖作為還原標準,沒有要求地主復原違例填塘。環團指出,池塘是鄉郊重要地段,因填土而買少見少,批評規劃署執法鬆散,沒有劃一標準,形容此舉等同「放生」涉事者。
長春社指準則搖擺
對於規劃署無要求違例填塘的地主還原池塘,長春社助理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認為,規劃署對「恢復原狀」的準則十分「搖擺」,時以該地的發展審批地區圖,時以「恢復至對有關人士較為有利而監督(即規劃署長)認為滿意的狀G」為基準,令很多土地的恢復工作較粗疏。
吳希文表示,土地亦會經時間而轉變,「你無理由要求涉事者將土地回復去90年代麊牯A」。他稱該區其後曾出現的濕地和荷花塘等,是附近鷺鳥覓食的地方,亦是重要生態,認為規劃署考慮恢復原狀時不能忽視,「如果佢係基於1990年麊牯A,又點解可以種草了事,咁樣做等同放生涉事者」。他建議署方應掌握土地過往的基線,如樹木的高度和密度、該地的坡度等,才可以有根有據地執法,要求涉事者回復土地原狀。土地正義聯盟常委朱凱迪表示,規劃署的說法「十分奇怪」,質疑規劃署若以1990年的發展審批地區圖作復原的根據,為何未有劃一執法處理其他非法倒泥的地方。
曾嚴厲規管 圓山非法填塘釘契
過去規劃署處理其他地區的非法填塘時,曾採取更嚴厲的規管行動。例如署方於2014年2月對元朗錦田圓山一個非法填塘「釘契」,環團亦有關注事件及施壓。
規劃署發出的恢復原狀通知書,包括要求地主掘走池塘內的非法填料,更仔細於不同範圍設立不同標準,要求清走達兩個足球場大的非法倒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