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房委會早年把香港仔華貴h的綜合商業╱停車場大廈售予領展。領展前年轉售予投資者林子峰名下的逸俊發展,但房委會仍擁有商場管理權。逸俊早前興訟高院,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房委會管理商場,並聲明法團去年11月通過撤換房委會作為商場管理人的議決有效,案件昨在高院審理,雙方就涉及撤換管理人的公契條款各有不同詮釋,法官押後裁決。 逸俊﹕佔三分之二業權 逸俊一方昨向高院申請簡易裁決,指房委會稱由於大廈只有房委會及逸俊兩名業主,只要房委會不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則不足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以撤換管理人。但逸俊則認為,根據大廈公契及相關條例,即使只得一名業主,由於逸俊的業權佔三分之二,也有足夠的法定人數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故去年11月業主大會通過撤換房委會作為管理人的議決有效。 房委﹕須有街外人業主 房委會一方回應稱,根據大廈公契,逸俊必須出售部分停車場車位,令有街外人成為業主,才可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如今只有房委會及逸俊兩名業主,逸俊召開的業主委員會會議屬無效。房委會又稱,即使逸俊是大業主,在會議中通過了撤換房委會的議決,仍須按公契要求向房委會發出通知;由於撤換房委會的通知是由逸俊發出,而非公契訂明的業主委員會,故該撤換通知無效。 【案件編號:HCA 4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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